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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作為一個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理念的構建者和破冰者,楊紅偉律師穿行于刑辯激流,每一步辯護實踐都在印證一個樸素信念:正義的實現不僅需要信念的堅守,更需要實質的行動與體系化的智慧。在掃黑除惡“打傘破網”深入推進的背景下,某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劉某某(化名),因一樁長期掛案的黑社會骨干成員襲警案被指定異地管轄的檢察機關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訴。在審判的關鍵階段,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東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楊紅偉律師接受委托,成為劉某某的辯護人。在經過激烈的控辯交鋒后,鑒于案件的重大性和特殊性,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以與實際羈押時間相匹配的“實報實銷”方式判決一年有期徒刑。
◆絕地反擊:沖破會見阻礙的斗爭歷程
楊紅偉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嘗試會見當事人劉某某,卻遭遇了來自看守所的程序性阻礙。看守所多次以需要辦案檢察機關電話通知為由拒絕安排會見。與此同時,主辦檢察官的態度亦令人困擾,每每在估計律師將離開時才短暫露面,始終以“正在請示上級,會盡快安排”為由拖延。在一個多月嘗試會見無果的困境中,楊紅偉律師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與當事人溝通,只能利用看守所民警對劉某某的同情,轉告管教民警:“家屬從外地請律師了,律師這是第X次來”,以期傳遞信息,增強劉某某的信心。面對這一局面,楊紅偉律師果斷將在案卷中發現的其他辦案問題連同無法會見的異常情況,一并反映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十余天后,程序壁壘終于松動,檢察院通知可以會見。首次開庭時,控方表現得異常客氣,主動詢問楊紅偉律師是否有意見提出并愿意改正。對此,楊紅偉律師保持了專業警惕,認為這亦可能是控方意圖摸清律師對案件相關問題掌握程度的策略。
◆精神刑訊:親情成為無形的逼供枷鎖
獲得寶貴的會見機會后,楊紅偉律師得以深入了解案件內情,劉某某向其透露,檢察院審訊人員運用了兩點極具心理壓迫性的“攻心”手段,迫使他作出違背事實的自認供述。審訊人員向其施壓:“將會對你所辦的所有案件進行徹底復查”,更以“你兩個兒子還在上警校,得對兒子好”點明要害。這種以親屬前途命運作為要挾的手法,其效果近乎屢試不爽。任何人在這種壓力下,都會陷入巨大的恐懼和痛苦的深淵,幾乎難以抗拒。維系人類繁衍的偉大親情,在此刻被異化為摧毀當事人意志、迫其屈服的殘酷刑訊工具。在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無法承受的痛苦煎熬下,劉某某不得不按照審訊人員的要求,書寫了一份存在虛假內容的“情況說明”,違心承認了案件中原本缺失的關鍵環節事實。
◆證據硬傷:核心事實客觀證據的徹底缺失
在指控劉某某徇私枉法的核心邏輯鏈條中,一個致命的證據缺陷被楊紅偉律師敏銳捕捉。案件的關鍵指控環節在于,劉某某需要在出差期間通過通訊工具接收上級指令,并向具體辦案人員發出指令。案卷中對指令的發出與接收均明確指向“電話”溝通這一方式。然而,作為能夠客觀反映通訊事實的關鍵物證——通話記錄,卻在案卷中付之闕如。依據技術條件,通過電信運營商調取服務器上的通話記錄完全可行。遺憾的是,公訴機關未能提供任何調取證據的過程說明,僅以一份內容空洞的“無法調取的情況說明”進行應對。這一核心客觀證據的缺失,使得指控賴以建立的基礎顯得脆弱且存疑。
◆辯護策略:聚焦證據合法性與真實性,挑戰指控根基
庭審過程中,楊紅偉律師作為辯護人,將策略重點放在對控方證據體系根基的撼動上。他堅決、持續地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尤其是針對劉某某在精神高壓下形成的自認材料;同時,他反復提出關鍵證據調取申請(包括要求調取關鍵通話記錄),旨在從根本上質疑公訴人提交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在法庭上,楊紅偉律師堅決要求劉某某將遭受刑訊逼供的具體次數、具體場合、具體地點、詳細內容進行完整的復原陳述。隨后,他緊扣劉某某的陳述,從人性、親情及人類社會倫理的高度,對該精神刑訊的發生機制進行了深刻的闡釋,力陳其非法性及其對案件真實性的扭曲。合議庭對此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聆聽。楊紅偉律師進一步在法庭上系統闡述了“零口供”條件下定罪必須依托客觀證據,以及“缺乏客觀證據支撐的不真實口供”同樣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法律原則。通過庭前會議和三次正式開庭所呈現的證據狀況清晰地表明,控方試圖構建的證據體系遠非“搖搖欲墜”,其根本問題在于房子“根本沒有蓋起來”——關鍵性的基礎支柱(核心客觀證據)完全缺失。正是基于案件中存在的根本性證據缺陷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合議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進行深度討論,作出了依據實際羈押時間進行裁量的判決——實報實銷。楊紅偉律師深刻指出,這種判決結果,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正是“疑罪從無”原則得以體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理念反思:實質化是刑辯的本質要求、精細化是刑辯量的要求、體系化是刑辯的方法論
楊紅偉律師作為一個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辯護理念的構建者和破冰者,在總結本案及長期刑事辯護經驗的基礎上,強調了核心的辯護理念:
實質化辯護是刑事辯護在質上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追求真實的辯護效果——真正指向無罪或罪輕,并且能實際發生作用的辯護。它堅決反對走過場、忽悠式、欺騙式、炒作式、表演式、配合式、安慰式、占坑式的任何形式的假辯護。它要求辯護律師必須以專業的深度和執著的態度,去撼動不公正的指控。
精細化辯護是案件辯護在量上的要求,要求辯護律師對案件證據、法律、判例、其他決定性因素進行精細化深入研究,從細節發現問題,從細節中突破問題,從細節的量變積累到質變。
體系化辯護是刑事辯護在方法論上的要求,要求辯護律師必須考慮案件背景的特殊性,在總體策略上掌握好斗爭與談判的最佳平衡點,能夠綜合運用各種底層思維,在個案中有一定的創造性表現,能夠根據案件的變化動態調整辯護策略,并在有效策略下系統安排好各種措施。辯護律師應當特別注重程序辯護的基礎價值,不僅要注重程序內辯護,也要注重程序外辯護,既要做好庭上辯護,也要處理好庭下的全流程辯護。
結語:楊紅偉律師在本案中的辯護歷程,深刻詮釋了在復雜的司法環境中,律師如何通過堅忍不拔沖破程序壁壘,如何敏銳洞察證據體系的核心缺陷,如何以專業化、實質化、體系化的思維破解困局。面對以親情為工具的精神刑訊,面對核心客觀證據的缺失,楊紅偉律師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通過程序與實體的雙重進攻,最終推動司法機關在“疑罪從無”的原則下作出了“實報實銷”的務實裁決。這起案件不僅是個案的成功,也是對實質化、精細化、體系化刑事辯護理念與方法一次有力的實踐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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