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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地上的陰影里,7個月大的嬰兒小黎最后一次被抱起來,他的哭聲消失在兩個“玩伴”手中。
那是2024年7月21日下午五點,廣西百色市下轄的某個村莊,暑氣還未散去。11歲的A和9歲的B像往常一樣來到鄰居黎先生家玩耍。他們詢問了重度耳聾的母親梁某后,走進臥室,抱起了7個月大的嬰兒小黎。
誰會對天真無邪的孩子設防呢?
兩個半大孩子將小黎抱到家門口的水泥地上,放下,然后開始打他。嬰兒的哭聲響起,他們又把他抱起來哄,送回屋內。孩子的世界似乎總是這樣——一時好奇,一時沖動,一時又恢復了溫柔。
但隨后,A和B再次將小黎抱到家門口,這次,他們選擇了監控盲區。
01 短暫生命與漫長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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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7時17分,A和B將小黎抱回給他的母親梁某后便離開了。
由于重度耳聾,梁某沒能聽到自己孩子遭受暴力時的哭喊。當她發現嬰兒喘不上氣、臉色青紫時,一切為時已晚。
她急忙為小黎做人工呼吸、心肺復蘇,打電話求救。18時15分,嬰兒被送至縣醫院,最終搶救無效,于當天晚上死亡。
法醫的鑒定結果冰冷而殘酷:小黎“符合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臟破裂導致心臟壓塞死亡”。
一個才剛剛來到世界7個月的生命,就這樣在兩個未成年“玩伴”的手中消逝。
黎先生一家無法接受這殘酷的現實。事后,嬰兒的母親梁某確診重度抑郁。
那份診斷書,成了這場悲劇的另一個烙印。
02 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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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的A和B均未滿12歲,未到追究刑責年齡,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未予立案。
小黎的父母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下達判決書,判定A和B的監護人共應賠償905977元,扣除已賠償的10萬元,還余805977元。
然而,法院的通知信息顯示,A和B的父母沒有履行賠償,且由于“名下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的執行程序已終結”。
黎先生一家的悲痛,化為了那句“要個說法”的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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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并非孤例的悲劇
這樣的“惡童”案件,并非孤例。
2024年2月26日,廣東清遠市陽山縣,一名13歲男孩陳某在公園廁所內性侵一名8歲女童。
因陳某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依法不予刑事處罰,公安機關僅對嫌疑人監護人發出《訓誡書》。
好在,與百色案例不同的是,這名13歲男孩被依法送至專門學校進行訓誡教育。
更令人心驚膽戰的是重慶發生的一起案件——一名10歲女童暴打1歲半男孩并將其從25樓扔下導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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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稱為“惡魔女孩”的李依芮
由于涉事女孩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
涉事女孩也由其母親帶離“是非之地”。
一個個幼小的受害者,一個個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免于刑責的加害者,不禁讓人質疑:法律的保護,到底是在阻止犯罪,還是在縱容犯罪?
04 生物學背后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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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本應天真無邪的孩子會犯下如此暴行?
研究表明,人的犯罪是綜合因素作用的結果,但在青少年犯罪中,生物性因素的作用往往比成年人大。
基因遺傳和特定基因突變可能會影響人的行為。
德國不萊梅大學神經病學教授杰哈德·羅斯發現了大腦額葉的病變和犯罪相關,這部分出現病變的人66%會犯重罪。
而這種病變,甚至可以在5歲左右兒童身上就可體現。
2005年《兒童心理學與精神病學》刊登的論文《七歲兒童的重要基因風險的證據》明確指出,某些心理特點會遺傳,而這些特點會在兒童階段就產生影響。
這些“犯罪基因”或許可以部分解釋惡童的產生。
然而,生物學表明了一種趨勢,但并非不可改變。
在一項研究中,在反社會特征評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沒有變成患精神病的成人。
換句話說,早期評估是必要的,但評估結果并不足以預測誰最終會成為一名暴力罪犯。
05 法律與人情的兩難
面對這些低齡惡性案件,一個尖銳的問題擺在面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提前?
有法律學人主張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理由是當代未成年人無論是體格還是心理智力、對問題的分析和是非對錯的判斷都已經達到了較高水平。
由于受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使其行為與后果不相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義性。
從國外經驗看,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身心發育變化,在不同時期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十分普遍。
綜合分析我國各種因素,有專家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定在10到12歲之間是可行的。
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我國法律也在慢慢調整——如今,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法律修改需要時間,而對小黎一家來說,正義已經來得太晚。
白發人送黑發人的黎先生一家,仍在絕望地尋求一個說法。而A和B,目前已正常上學。
他們真的明白自己做了什么嗎?如果只是“沒被追究刑責”,卻未接受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正,難保不會埋下安全隱患。
就像檢察官們擔憂的,沒有真正的教育和敬畏之心,所謂的“保護”反而可能害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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