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充分發揮律師行業專業優勢,積極投身十五運會和殘特奧會志愿服務,近期,十五運會和殘特奧會律師志愿服務團深圳分團聚焦賽事各方參與主體的法律需求,精心編撰了《十五運會和殘特奧會深圳賽區法律合規手冊》。
手冊采用“百問百答”形式,面向執委會、運動員、裁判員、贊助商、志愿者及觀眾等群體,系統梳理賽事籌備、舉辦及后續階段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涵蓋知識產權保護、權益保障、行為規范、風險防范等內容。力求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實用清晰的指引,幫助參與者明晰權利義務,提升法律意識,共同營造公平、有序、合規的賽事環境。
即日起,手冊內容將分十期在“廣東律師之家”公眾號陸續推送,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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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委會的法律責任主體界定
一、賽事組委會概念
法律性質:根據《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組織管理辦法》的規定,運動會由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承辦。組委會是承辦單位設立的組織機構,是負責籌辦綜合性運動的賽事組織機構。組委會可以根據組織工作需要,設置內部機構,確定工作人員職責、崗位和數量。
二、職責范圍
法律性質:賽事組委會一般為臨時機構,其存續期限以完成特定任務為限。部分賽事組委會被認定為“具有獨立地位的法律實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此種情況較少。在法律實踐中,政府臨時機構通常不具備獨立的被告資格,法院傾向于將責任追溯至設立該臨時機構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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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 深圳市律師行業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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