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息縣村民閆成國因房屋被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后引發的行政賠償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監督程序,最終仍未能獲得其主張的賠償金額,案件背后折射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行政賠償標準之間的法律適用爭議。
事件回顧:房屋被拆,行政違法確認
閆成國是息縣城郊鄉關莊村李莊隊村民,持有1990年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面積21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6平方米。2022年1月22日,息縣漩河街道辦事處籌建處(以下簡稱“漩河籌建處”)以“人居環境整治”為由,組織人員對閆成國的房屋實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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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閆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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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現場,閆先生提供)
閆成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11月28日,息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漩河籌建處的拆除行為違法。法院認為,被告在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法定程序,屬于行政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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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閆先生提供)
賠償訴訟:標準與面積的爭議
違法拆除行為被確認后,閆成國于2024年1月3日向漩河籌建處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因未在法定期限內獲得答復,其向息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失719,005.96元。
一、賠償面積認定問題
閆成國主張,其被拆除的房屋包括一處58.71平方米的瓦房和一處約100平方米的平房,總面積約160平方米。然而,漩河籌建處提交的《房屋征收丈量登記表》僅記載房屋面積為58.71平方米,附屬物包括廁所、圍墻、花樹、楊樹等。該表由閆成國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居民委員會公章。
一審、二審及再審法院均認為,《房屋征收丈量登記表》系雙方溝通后制作并經原告簽字確認,具有證據效力。閆成國雖主張另有100平方米平房被拆除,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法院未予支持。
二、賠償標準適用問題
閆成國主張,其房屋位于息縣產業集聚工業園區,屬于城市規劃區內,應參照周邊類似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進行賠償,即按每平方米約4400元計算,賠償金額應不低于49萬余元。
法院則認為,案涉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屬于宅基地自建房,依法不允許自由上市交易,其價值與國有土地上商品房在土地性質、建筑結構、配套設施等方面存在本質區別。因此,不應按商品房市場價格賠償。
一審法院參照《息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息政文〔2022〕40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對磚瓦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750元計算,并基于對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酌情上浮20%,計算出房屋價值賠償52,839元。加上附著物賠償7920元、搬家費2000元、裝修費400元,合計63,159元,并支持自拆除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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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書,閆先生提供)
再審與檢察監督:法律救濟途徑用盡
閆成國不服一審判決,先后提起上訴、申請再審。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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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閆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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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書,閆先生提供)
在司法程序終結后,閆成國向信陽市人民檢察單位申請監督。2025年,檢察單位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程序上并無不當,不符合監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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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閆先生提供)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房屋賠償的“直接損失”范圍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被違法拆除后,行政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應如何確定。
根據《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財產權的,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司法實踐中,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直接損失”,通常理解為房屋的重置成本或殘存價值,而非其市場交易價值。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中指出,本案的貨幣賠償系對“房屋殘存建筑材料價值的補償”,并不影響閆成國作為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在未來土地被合法征收時享有的安置補償權益。
當事人訴求與法律現實存在落差,閆成國多次強調,其房屋被拆導致“無家可歸”,賠償金額遠不足以在縣城購買商品房,無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他認為,賠償應覆蓋其實際損失,包括租房費用、生活成本增加等。
然而,現行法律框架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產權性質、流轉限制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其補償機制的本質不同。法院和檢察單位均指出,將集體土地房屋“視同”商品房進行市場價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閆成國還主張,賠償決定超期作出、法院未調取拆除前影像資料等程序問題,影響了案件公正審理。
檢察單位審查后認為,賠償決定雖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但并未實質影響當事人權益;法院依據經簽字確認的《丈量登記表》認定面積,符合證據規則。在閆成國未能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其主張難以獲得支持。
結語
閆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作為一名普通村民,他手持合法土地證件,卻在一紙“人居環境整治”的通知下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房屋,最終雖贏得“程序違法”的認定,卻未能獲得心中所期望的賠償。他的訴求樸素而現實:希望賠償能覆蓋實際損失,讓一家人不至于流離失所,能在縣城安家、維持原有生活水平。
然而,法律的現實與個人的期望之間,往往存在落差。現行制度下,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補償機制存在本質差異,法院依法依規作出的判決,雖在形式上維護了程序正義,卻難以彌合當事人心中的創傷與現實困境。
此案不僅是一個家庭的維權之路,也折射出城鎮化進程中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制度的局限與待完善之處。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同時,更實質性地保障農民權益,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公平愿景,仍是值得社會持續關注與思考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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