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結合行為時的各種事實為依據進行客觀判斷,也要參考行為前后的各種事實,合理運用推定的方法。
一是行為人的貸款理由是否正當和真實,如果行為人沒有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卻編造虛假項目取得貸款,其貸款的理由不真實,則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所使用的手段。雖然不能認為只要是采用了期盼的手段獲取貸款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對于行為人的欺騙手段的考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據。
三是行為人貸款前的經濟狀況,是否具有歸還能力,雖然經濟狀況不能直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可以作為參考因素。
四是行為人獲得貸款后對于貸款的實際用途。如果行為人獲取貸款后攜款逃跑,或者肆意揮霍騙取的貸款,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貸款,或者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導致貸款資金脫離金融機構所得預期的經營狀況,或者使用騙取的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隱匿銷毀賬目、或者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等,當然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為人將獲取的貸款用于購買發展生產的原材料等,一般可排除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最后因經營不善出現不能到期歸還貸款的情況,也不能按照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五是行為人到期是否歸還貸款。對于行為人以欺詐手段取得貸款后到期主動還本付息的,當然不能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六是款項到期后的還款意愿。如果行為人貸款的目的是發展生產或者其他正當經營,在貸款之后,一旦行為人有了償還能力就會積極想辦法歸還貸款,而如果行為人貸款的目的是詐騙而非法占有,就會采取各種拖延、搪塞的理由。
總之,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也應當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貸款詐騙罪處罰,還應當考慮行為人未按時還款,是否提供了真實有效擔保,是否有部分還款行為,貸款款項是否用于合法經營,是否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還款,是否創造了還款條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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