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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南縣人民法院報送的《劉某與某母嬰護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案——“銀發法官”聯合商會調解妥善化解母嬰護理合同糾紛》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
入庫編號:D2025-161-1-137-778
劉某與某母嬰護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案
——“銀發法官”聯合商會調解妥善化解母嬰護理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9日,劉某與某母嬰護理公司簽訂月子會所入住協議,并預付定金6000元,約定由某母嬰護理公司為劉某提供月子護理服務。新生兒出生后,因呼吸道感染轉入兒科治療,無法入住月子中心,劉某通知某母嬰護理公司無法按期入住,并提交醫院證明要求某母嬰護理公司退還定金,某母嬰護理公司認為后續仍可履行協議,故拒絕退款。雙方協商無果,劉某遂訴至法院。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案件標的額不大,當事人之間有調解可能性,在釋明綜治中心職能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由綜治中心統籌調解工作。綜治中心指派入駐的退休“銀發法官”與商會組成調解小組,共同開展糾紛調處工作。
一、梳理案件情況,匹配解紛路徑。調解小組經溝通,發現雙方實際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某母嬰護理公司認為嬰兒康復出院后仍可入住,且當初簽訂合同時,額外贈送了劉某價值1000多元的母嬰產品,故希望繼續履行合同。劉某則認為嬰兒目前在住院治療,后續情況不明,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要求母某嬰護理公司退還定金。
二、查明雙方癥結,找準解紛依據。調解小組通過查看劉某與某母嬰護理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為28天,服務項目包含母嬰護理師服務、醫護服務、產康護理項目服務、嬰兒服務等。若客戶因產婦或嬰兒死亡或終止妊娠行為等事由,無法接受某母嬰護理公司服務時,客戶應出示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母嬰護理公司愿意解除合同,退還客戶預交的費用,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并未明確約定產婦或嬰兒因病入院治療,不能正常入住的所產生的違約責任應由誰承擔。經查看嬰兒入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新生嬰兒左腎積水、腹腔積液、上呼吸道感染、患有新生兒肺炎。劉某表示因嬰兒仍在醫院接受治療,每日住院費用很高,希望某母嬰護理公司盡快將定金退回。
三、多角度釋法,保障母嬰權益。調解小組通過“面對面”調解,從情、理、法多角度進行分析,引導某母嬰護理公司理解劉某當下的困境,同時表示,嬰兒是需要入院治療才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商會調解員則對某母嬰護理公司進行信用狀況評估,從誠信經營角度勸告某母嬰護理公司考慮其品牌聲譽,只有良好的口碑才能把事業做大。經過多輪調解,某母嬰護理公司理解劉某因新生嬰兒住院急需費用的困境,也承認合同瑕疵,承諾后續改進合同條款,增加“健康風險退出機制”,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處理結果
某母嬰護理公司與劉某達成和解協議,劉某將簽訂合同贈送的價值1000多元的母嬰贈品退回,母嬰護理公司當場退還劉某預付定金。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3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16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因新生兒需住院治療無法按約履行母嬰護理協議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隨著國民生活水平持續提升與女性健康意識顯著增強,科學專業的月子期護理與休養日益受到重視。本案折射出母嬰護理行業普遍存在的漏洞:服務合同條款模糊不清,尤其是涉及“違約責任”的關鍵約定缺乏明晰界定,導致糾紛時有發生。本案中,綜治中心發揮統籌協調作用,考慮糾紛具體情況,指派入駐綜治中心的法院退休的“銀發法官”與商會調解員開展聯合調解,既發揮退休法官豐富審判經驗的專業優勢,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做好釋法明理工作,確保在法律框架內開展協商;又發揮商會調解熟悉企業、具有信任基礎的優勢,搭建理性溝通橋梁,促使企業立足長遠尋求最適宜的化解方式,通過“銀發力量+商會調解”聯合化解,不僅高效、實質性解決當事人“燃眉之急”,也促推母嬰護理企業完善合同內容,從源頭減少類似爭議,助力母嬰護理行業健康發展。
推薦部門
南縣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
南縣人民法院 南縣綜治中心 南縣商會調解室
來源:益陽法院網
編輯:劉示宜
責編:沈斯彥
審核:陳正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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