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來看一個遛狗不牽繩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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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女士為躲避一條未牽繩的貴賓犬,在草坪上不慎摔倒,造成骨折,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由此產生的醫療、康復及殘疾賠償金等費用近30萬元。法官指出,法律對此類案件有清晰界定:只有當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飼養人才可減輕或不承擔責任。本案中,鄭女士的躲避屬于正常避險,無任何過錯。最終,法院判決貴賓犬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向鄭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28萬余元。
遛狗不牽繩,承擔了近30萬元的賠償代價。
法院判決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規定非常明確,只要是動物造成的損害,主人就得承擔責任。僅僅是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才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種例外情況通常表現在故意攻擊和逗弄正常狀態下的動物而導致的傷害。所以啊,建議大家在外面不要隨意逗玩人家的狗和貓,萬一遭傷害了,你可能自己倒霉(一部分)。
本新聞中的貴賓犬,狗主人未牽繩,造成行人的傷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狗主人承擔全責。需要說明的是,狗造成的損害不限于咬人,不牽繩狗驚嚇他人引起的損害同樣包括。“我家的狗沒咬你”,純粹就是狡辯,法院不睬你的。
這里給網友一個科普,狗的敏感部位是鼻子和眼睛,如遇到狗襲擊時,掏出隨身的鑰匙(或其他硬件)戳擊狗鼻或眼睛,可快速避免可能的危險。
實際生活中,不牽狗繩的主人往往是比較囂張的,看一個囂張的狗主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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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女子遛烈性犬不拴繩嚇到孩子,且當著警察的面也毫無歉意,全程以無所謂的態度,并回懟孩子家人:“我有錢,你不就是想要錢嗎?”
據說這事發生在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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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施行的《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簡稱《促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禁止下列行為:
(一)攜犬出戶不系犬繩;……”
《促進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攜犬出戶不系犬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上述規定,遛狗不牽繩是違法的,應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該執法機關是公安機關。不知南通的公安有沒有執行該規定?實際上,再囂張的狗主人遇到嚴厲執法的公安,也會乖巧起來,哪怕是治安罰款50元,也會在自己的人生軌跡中留下寶貴的一筆。
假如南通的公安沒有對該不牽繩女子罰款,怎么辦?《促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的;
(二)對相關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投訴等不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如果公安機關對不牽繩遛狗行為未予以處理的,任何人均可向該機構的上級部門、督察或者紀委投訴反映。警察不處罰狗主人,那就處分警察,總得處分一個。
非常欣慰的是,2026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到那時候,遛狗不牽繩的處罰就不是如今的小菜一碟了,罰款提升了不說,情節嚴重的還可拘留。人民群眾苦狗患的水深火熱的日子快到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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