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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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夜晚,7歲男童小張在路邊小便時遭貨車撞擊身亡,父親張乙抱著他痛哭。經調解,貨車司機張甲自愿賠償100余萬元,其中98萬余元擬由保險賠付,張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緩刑。
然而,張甲、張乙并未告知交警,他們是堂兄弟關系,因為這起“意外”事件背后隱藏著不為人知的秘密。事發一年多后,貨車車主羅某懷疑張甲撞死堂侄是“人為策劃”,遂向交警大隊舉報。
隨著兩人被抓,一起精心策劃的“殺子騙保”案真相終于被揭開:張乙因妻子出軌等原因,與妻子爭吵后,產生制造交通事故撞死兒子小張并騙保的想法,便與堂哥張甲合謀實施此事騙保。
2024年6月,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張甲限制減刑;責令張甲退賠被害人某保險公司人民幣三萬元。
張甲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三、法律知識學習
在這起事件中,我們從法律視角來審視此案,兩級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極端惡性犯罪的嚴正立場。被告人張甲最終被以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判處死緩,并被限制減刑,這一量刑結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深層的司法考量。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基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對象為無自衛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且作案手段殘忍,具備多項法定從重處罰情節。而保險詐騙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在限制減刑的基礎上附加經濟處罰,完全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在程序法層面,本案從偵查、起訴到審判,司法機關嚴格遵循了法定程序。特別是在案件發生后一年多才因舉報而案發,偵查機關克服了時過境遷、證據收集困難等障礙,最終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為法院定罪量刑奠定了堅實基礎。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這起“殺子騙保”的案件雖然極端,但它所反映的社會問題卻具有普遍性。在快速變遷的社會環境中,傳統倫理觀念受到沖擊,新型價值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人群在精神迷茫與物質誘惑的雙重壓力下,可能走向道德淪喪的深淵。
在本案中,張乙作為家庭的主要決策者,其極端想法沒有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及時制止,反映了現代家庭內部制衡機制的缺失。同時,農村地區留守家庭、問題家庭增多,家庭支持系統脆弱化,也為此類極端行為提供了土壤。雖然本案判決文書中未明確張乙家的經濟狀況,但不難推測,百萬保險金對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筆巨大誘惑。當物質追求成為人生的唯一目標,當“快速致富”的幻想取代了踏實勞動的價值觀,一些人就可能鋌而走險,甚至不惜以親人的生命為代價。張乙與張甲的陰謀未能被周圍人察覺,反映了現代社區鄰里關系的淡漠。傳統鄉村社會中,基于血緣和地緣的緊密共同體能夠對成員行為形成有效約束,而在當下,這種約束力已大為減弱。
本案中最令人痛心的是無辜兒童成為親生父親謀財的工具。7歲的小張不僅失去了生命,更在生前就被最親的人視為換取金錢的籌碼,這種對兒童權益的極端踐踏,迫使我們反思現行兒童保護機制的不足。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對兒童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但在實踐中,對于家庭內部的兒童侵害行為,預防和干預機制仍存在盲區。特別是針對父母利用監護權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及時發現和有效干預的難度較大。
福建“殺子騙保”案是一場人性的悲劇,也是一面社會的鏡子。它照見了在物質誘惑下可能扭曲的靈魂,也映現了制度漏洞與倫理危機。面對這面鏡子,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反思:如何在物欲橫流的社會中守護人性的底線?如何為孩子們構筑一個真正安全、溫暖的成長環境?這不僅是法律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更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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