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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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2025年4月,在短視頻平臺擁有20余萬粉絲的知名主播柴某某公開稱,胖某來高價銷售低成本玉石獲取暴利,并造謠胖某來偷稅漏稅。一時引發輿論關注。11月5日,央視《法治在線》節目披露,其(知名主播柴某某)目的正是由此吸粉引流,后在直播間銷售偽劣玉石產品牟利。目前,柴某某與妻子肖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警方逮捕。
二、法律分析
上述新聞中,網紅主播柴某某銷售偽劣玉石的行為既欺騙了消費者,同時也擾亂了國家對于玉石的管理制度,其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需要刑罰規制(觸犯銷售偽劣產品刑事犯罪)的嚴重的民事欺詐,而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刑事詐騙。柴某某作為知名網紅主播,其炒熱抖音賬號目的是帶貨,其身份屬于銷售玉石的銷售者,雖然其作為個人銷售者(非單位),在主體上與刑事詐騙的主體相似,但其客觀上存在實質的交易行為,不同于詐騙罪并沒有實質交易行為,詐騙過程中的交易行為只是詐騙行為的手段或表象而非實質的錢貨交易(經筆者檢索,有觀點認為詐騙與銷售偽劣產品存在一個量和質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一般人的判斷標準和認識,即除非所交付的貨物與約定標的物價值差距實在太大,以至于以一般人標準來看并無交易誠意,交易貨物只是詐騙得以完成的幌子。交付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應以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為原則,以構成詐騙罪為例外。),且在主觀方面柴某某交易的目的是利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貨物在交易過程中制造更大利潤空間以此從相對人處牟利而非單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相對人的錢財。因此柴某某銷售偽劣玉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觸犯的是銷售偽劣產品罪,而非詐騙罪。(也不存在詐騙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想象競合)
據了解,有消費者在柴某某直播間購買的19800元的和田玉籽料,經官方鑒定是染色和田玉僅值347元;還有消費者花40000元買的12件玉石,鑒定總價只有3509元;還有消費者購買的部分商品甚至被鑒定機構說是沒有鑒定意義。據上述信息顯示,柴某某在其直播間銷售偽劣玉石的金額已達到5萬元,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規定,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柴某某將因為其銷售偽劣玉石的實際金額或者未銷售的偽劣玉石的標價金額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要件
1.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1997 年4月 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四、案例分享
劉某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11年4月至9月,在X村皇家金源商店內,被告人劉某杰伙同李×1(已判刑)招聘、雇傭王×1、張×1、李×2、羅×、李×3、樊×1、李×4、蔣×、黃×1、唐×1,周×1、李×5、趙×1、彭×、李×6、唐×2、王×2、周×2、孫×1、牛×1、宋×1(均已判刑)等人,明知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玉石,仍以過生日或孩子滿月等理由打折向他人銷售。2011年9月4日在銷售偽劣玉石時被查獲,并當場起獲尚未銷售的偽劣玉石75件,標值為人民幣1000余萬元(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萬余元)。
2011年5月至9月間,在S村華夏購物商城內,被告人劉某杰伙同李×1招聘、雇傭徐×1、霍秀珍、樊×2、李×7、王×3、凡×、鄒×、陳×1、樊×3、樊×4、劉×1、劉×2、楊×1、張×2、賀×(均已判決)等人,明知是以次充好的玉石,仍以過生日或孩子滿月等理由打折向他人銷售。2011年9月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并當場起獲尚未銷售的偽劣玉石40件,標值為人民幣400余萬元(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000余元)。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杰銷售偽劣產品,金額達二百萬元以上,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杰的行為是犯罪未遂的意見,予以采信,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杰在本案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是從犯、初犯,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杰免除處罰或適用緩刑的意見,依據不足,不予采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杰有自首情節的意見,因被告人雖能主動到案,但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對此意見,亦不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弟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劉某杰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
2.繼續追繳被告人非法所得,追繳后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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