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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司僅承諾擔保事項已經內部決議而未提供內部決議文件,債權人關于公司擔保有效的主張是否成立?
債權人未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決議文件則不屬于善意相對人,該情形下擔保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閱讀提示:實踐中,存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僅在合同中向債權人承諾已經內部決議,后續各方可能會就公司擔保效力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主張公司擔保有效,法院將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公司擔保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公司擔保僅在合同中承諾已經內部決議,債權人未要求公司提供相關決議文件、未盡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相對人,擔保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案件簡介:
1.2018年4月,深圳某高新公司(被告一分公司,原告系深圳某保理公司)與東方某海洋公司(被告二)簽訂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約定被告一分公司為被告二提供應收賬款3000萬元的融資額度。2018年7月,雙方簽訂《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暨確認書》,約定被告二將其對于某水產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被告一分公司,保理轉讓額3000萬元。被告二將該確認書送達給某水產公司。
2.2018年4月,被告一分公司與東方某科技公司(被告三,系被告二子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三為前述保理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一分公司對被告二的債權,提供最高額4000萬元范圍內的保證擔保。
3.2018年7月,被告一分公司發放3000萬元保理費,但后續未收到保理回款。被告一遂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二返還保理融資款、逾期使用費等,被告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7月30日,煙臺中院作出153號民事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二返還保理融資款、逾期使用費等,被告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153號判決已生效。
5.2022年12月20日,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作為被告三東方某科技公司的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得知153號判決。原告認為被告三提供擔保無效,遂向山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153號判決中的關于被告三為被告二東方某海洋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
6.山東某中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成立,判決撤銷153號判決中關于被告三承擔責任的判項。被告一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告三提供的擔保有效,153號判決的相應判項不應被撤銷,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7.山東高院認為被告一上訴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一深圳某保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無訴權,超過法定期限提撤銷之訴,被告三東方某科技公司為被告二東方某海洋公司提供的擔保有效,要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8.2024年9月26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深圳某保理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東方某科技公司作出的擔保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觀點:
一、債務人東方某科技公司在責任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提供涉案擔保損害了債權人北京某科技公司合法權益,北京某科技公司系153號案件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對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6民初153號民事判決中債務人東方某科技公司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原審已查明,東方某科技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拖欠北京某科技公司貨款,截至2019年3月28日已累計欠款2806315元,2019年6月、9月先后償付20萬元后再未支付。
東方某科技公司在責任財產已不足清償現有債務的情況下仍為東方某海洋公司違規提供擔保,進一步降低了清償債務的能力,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北京某科技公司本可以對債務人東方某科技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但因已經生效的(2020)魯06民初153號民事判決確認東方某科技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導致北京某科技公司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與(2020)魯06民初153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故原審判決認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具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北京某科技公司知道153號判決后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的六個月期限。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查明,北京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參加東方某科技公司債權人會議時得知(2020)魯06民初153號民事判決的存在,從而知曉其民事權益受損,故其于2023年4月25日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未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
三、東方某科技公司提供擔保時僅在合同中承諾已經內部決議,深圳某保理公司未審查其內部決議文件,非善意相對人,東方某科技公司擔保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規定了更加嚴格的條件,債權人只有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已公開披露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本案中,東方某科技公司系上市公司,其為控股股東東方某海洋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深圳某保理公司應依據東方某科技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信息,與東方某科技公司訂立擔保合同。
根據深圳某保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的自認,其知曉相關法律規定的審查義務,但因東方某科技公司在某某合同中承諾已經過公司內部程序,故其未在與東方某科技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前要求東方某科技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原審判決據此認定深圳某保理公司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相對人,案涉擔保合同對東方某科技公司不發生效力,東方某科技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深圳某保理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深圳某某國際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煙臺高新區分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申請再審案》,[案號:(2024)最高法民申4134號]。
訴訟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須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債務人違規擔保的債權人,在備訴時注重效率。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參加東方某科技公司債權人會議的過程中得知了153號判決,對于該判決中認定東方某科技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判項非常警覺,在短時間內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類似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債權人,在參加某債務人的債權人會議時,針對自身與該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形成情況、債務人還款欠款情況提前做好梳理,對會議上獲取到的相關判決信息,要做好記錄和整理,及時對比同一時間段內債務人的償債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擔保的情形,在知情后,應當在法定的6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外,此類債權人應當隨時關注債務人的動態,定期跟進,除了債權人會議這一渠道以外,要主動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平臺關注債務人涉訴情況,及時做好準備。
二、建議類案中接受公司擔保的債權人,對公司擔保的真實意思、擔保能力做好審查,其中對于公司擔保意思的審查必須以公司出具的決議文件為審查依據,而不能僅僅依據公司的承諾。
本案中,深圳某保理公司未能向東方某科技公司成功主張擔保權利,是因為其僅僅依據東方某科技公司的關于“已做同意擔保的內部決議”的承諾就信賴該公司的擔保是有效的,深圳某保理公司未盡到善意相對人應盡的合理審查的義務。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接受公司擔保的債權人,在圍繞公司擔保有效進行舉證時,要注意舉證自身要求對方公司提供擔保決議文件的溝通記錄材料、擔保決議文件,或者能夠相應表決權的股東知情同意的材料,多方面論證自身屬于善意相對人。同時,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在債權人主張公司擔保有效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從公司合理審查的義務切入抗辯。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對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五百三十九條、五百四十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3.《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六條[對應《公司法》(2023修訂)第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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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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