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網易新聞報道了一篇名為西安30余名農民工工資至今持續四年仍未解決,監管缺失引發糾紛!文中提到了姚寬一曾帶隊的檢查組對西安市體育中心外圍提升改善道路PPP項目(一標段)開展綜合檢查時,曾明確要求“堅決不拖、不欠,準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然而,這一承諾在二工區北辰景觀綠化工程中淪為空洞口號——農民工代表王青濤、侯超等30余名農民工被拖欠合計為86.9萬余元工資的糾紛,至今已持續四年仍未解決。這一事件不僅折射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權益保障的脆弱性,更暴露出監管體系失靈、制度執行流于形式的系統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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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對于西安市體育中心外圍提升改善道路PPP項目欠薪事件,建議相關部門立即介入調查,督促責任方盡快支付拖欠工資。同時,必須要查清拖欠原因,如果是惡意欠薪,要依法予以嚴懲;如果是工程款糾紛導致,也要督促各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能將矛盾轉嫁給農民工。作為西安市住建局重點項目發包方面更應該主動承擔責任,積極協調解決問題,而不是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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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退役軍人王青濤再次實名舉報:西安住建重點項目非法轉包分包導致拖欠30余農民工工資的項目為西安市體育中心外圍提升改善道路PPP項目(一標段)位于南起北二環,北至秦漢大道,分別包含北辰大道(北二環—秦漢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和鳳城五路與北辰大道立交工程。該項目拖欠30多位勞動者工資已經等待了四年多。他們本該拿到的86.9萬余元工資,至今仍不見蹤影。
這起欠薪事件背后,是一條層層轉包的工程鏈: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發包人,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包,其子公司中建絲路承建,中建五局參建,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為施工單位,高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分包單位,而最終人工綠化班組實際干活的人卻未能按時收到工資。西安退役軍人王青濤(2002年12月入伍,2004年退役)等30余名農民工的遭遇,折射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的復雜性和治理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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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轉包人承擔工資清償主體責任
本案核心在于違法轉包情形下農民工工資責任的認定,依據如下:違法轉包行為違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發包人,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總包,其子公司中建絲路承建,中建五局參建,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為組織施工單位,高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分包單位將該中標項目轉包給無資質的農民工侯超和王青濤,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轉包行為,該轉包合同自始無效;
農民工工資的特殊保護: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高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違法轉包方,對農民工工資負有法定清償義務,不得以與發包方之間的結算糾紛對抗農民工工資支付請求;
連帶責任:高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實際施工單位,直接雇傭農民工并參與工資結算,對拖欠工資具有直接過錯,發包人西安市住建局、總包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應與高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系違法轉包領域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典型案例。應通過準確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明確“違法轉包的承包人是工資清償第一責任人”之裁判規則,既有力保障了農民工“勞有所得”的基本權益,也對建筑行業違法轉包行為形成司法震懾,彰顯了司法在維護勞動報酬權益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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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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