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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經營秘密糾紛案件中原告預期利潤損失計算規則
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數量*原告同類產品凈利潤率=原告預期利潤損失
閱讀提示:不管是侵犯技術秘密類案件還是侵犯經營秘密類案件中,計算經濟損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經營秘密糾紛案件中,在侵權人非法獲利金額難以計算時原告權利人損失的具體計算方式。
裁判要旨:
無法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的非法利潤金額的情況下,可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喪失的預期利潤計算其經濟損失。
案情簡介:
1.珠海某公司系打印耗材生產企業,被告人余某某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在職期間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被告人羅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銷售總監,負責公司的銷售工作。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產品部經理,負責對公司產品進行分析,同時根據競爭對手的價格情況,結合公司的產品成本,制定產品的價格建議,提交公司高層人員審定。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產品銷售經理,工作內容包括與客戶商談、制訂合同、安排訂單、發貨及貨款的跟蹤。
2.余某是羅某、李某、肖某的領導,羅某是肖某的直接領導。余某、羅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接觸并已掌握了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名單、價格體系、產品成本等信息。
3.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與珠海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保守秘密及限制競業協議》,2011年1月12日余某與江西商人黃某成立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生產打印機用硒鼓等耗材產品,并成立被告單位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國某公司、歐洲某公司銷售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產品。
4.此后,余某、羅某、李某、肖某竊取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經營信息,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產品的銷售價格體系,以明顯低于珠海某公司的產品價格向原屬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銷售相同型號的產品,給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5.2013年2月6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各被告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各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6.2013年7月8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判決,維持一審結果。
案件爭議焦點:
被訴侵權人因侵權非法獲利金額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如何計算權利人損失?
法院裁判觀點:
一、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屬于公知信息。
法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訴訟代表人及其辯護人關于涉案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還有客戶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內容,不具有一般的規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產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二、權利人的價格體系以代碼形式存在,未掌握編碼內容的人即使拿到客戶資料也無法獲得具體內容,應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認為,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已經為珠海某公司積累了穩定的客戶,能夠使該公司產品占領一定的市場份額并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經濟性、實用性。珠海某公司與余某、羅某、李某、肖某均簽訂了保密協議,客戶名單和價格體系均以系統化編碼的形式出現,未掌握上述編碼內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戶資料也無法解讀其中具體指代內容,可見珠海某公司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屬于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
三、無法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的非法利潤金額的情況下,可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喪失的預期利潤計算其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關于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判決采信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因上訴人江西某公司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原始的財務會計賬冊等相關證據,致使無法計算上訴人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因侵權所獲的非法利潤金額。為此,可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喪失的預期利潤計算其經濟損失。因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向涉案的客戶銷售與珠海某公司對應型號的產品,使珠海某公司喪失了與涉案客戶間的交易機會,再根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竊取珠海某公司價格體系,低價銷售的事實,足以認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惡意搶奪了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同時、廣東某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的(2012)會鑒字第xxx號《關于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及其全資的子公司xx的NT-COFX9等75種型號的一體碳粉盒產品2010年度的單位產品的利潤及毛利潤率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已證實珠海某公司74個型號產品營利,可以據此認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珠海某公司預期利潤的減少。另外,上述鑒定意見書中所述的平均毛利潤率是單位產品平均銷售利潤占單位產品平均銷售收入的比例,已扣除了單位產品平均銷售成本,故平均毛利潤率系實際扣除成本后的利潤率。因此,原判決采用江西某公司銷售與珠海某公司相同型號產品的數量x珠海某公司相應型號產品的平均毛利潤率=珠海某公司的經濟損失之計算方法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駁回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來源:
《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案號:(2013)珠中法刑終字第87號]
實戰指南:
一、預期利潤損失,可以作為原告權利人主張損失的一種計算方式。
目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權利人損失的計算都有比較清晰明確的計算規則,在民事案件中,權利人的損失計算結果關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以及給權利人造成的侵權后果能否被準確計量。在刑事案件中,權利人的損失計算直接關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高低。因此,不管是侵犯技術秘密類案件還是侵犯經營秘密類案件中,計算經濟損失都是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在本案項下指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侵犯的是權利人的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不同,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并不一定表現為財產的直接減少,而是體現為無形財產價值的貶損和產品銷售市場被侵占,繼而造成權利人在正常情況下獲利的減少,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不僅表現為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非法獲利,還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利潤的損失。
二、要重視本案對后面我們辦理類似案件的高度指導作用。
本案之所以能被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其典型意義在于,本案明確了兩點非常重要的裁判規則:第一,明確了權利人的損失還表現為預期利益損失,此前在類似案件中很少會提到預期利益損失,因為該類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各方爭議較大,很難統一把握裁判尺度。一般情況下,主要以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直接損失來認定權利人的損失,在前述兩者皆難以計算的情況下,使用侵權人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利潤率或者行業平均利潤率來計算權利人的損失,很少會提到預期利潤損失這一概念。第二,明確了預期利潤損失的計算規則,且是非常具體可以參考適用的計算規則,即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數量*原告同類產品利潤率=原告預期利潤損失。這里的原告銷售同類產品的利潤率,應該是扣除成本后的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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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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