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吉林長春金某信用卡詐騙無罪案評析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吉01刑終170號
入庫編號:2025-04-1-139-001
關鍵詞:刑事 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 有效催收 變相發(fā)放貸款
裁判要旨:
1.對于使用信用卡透支導致未能及時還款的行為,應當根據在案證據,準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避免客觀歸罪。
2.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當重點考量行為人的工作單位、收入情況,辦卡資料是否真實,透支款項用途,未能及時還款的具體原因,以及是否逃避催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具有穩(wěn)定合法工作及收入來源,透支款項用于生活支出,案發(fā)前具有連續(xù)還款行為,因受意外事件等原因影響未能及時還款,沒有逃避銀行催收的,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2017年4月,金某向某銀行信用卡中心長春分中心申領了一張額度為10萬元的“通寶白領信用卡”。該卡與傳統(tǒng)信用卡存在明顯差異:不支持直接取現(xiàn)或消費,持卡人需要資金時,必須通過電話向銀行申請“白領金”,銀行將款項轉入持卡人同名借記卡后方可使用。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間,金某多次申請“白領金”用于生活支出,并保持連續(xù)還款記錄,總還款金額達56萬余元,占銀行總投資金額63萬余元的89.05%。2020年2月后,由于疫情和母親住院等客觀原因,金某無法繼續(xù)按時還款。銀行自2020年3月起開始發(fā)送催收短信,截至2020年10月27日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金某總欠款134,139.95元,其中本金99,551.90元。案發(fā)后,金某家屬代其歸還了10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一波三折:一審法院兩次判決金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經金某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宣告無罪。
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 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銀行的催收行為是否構成“有效催收”;
- 案涉行為是否適用“惡意透支”的規(guī)定。
二、法律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
1. 法律規(guī)范的界定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刑法》第196條明確規(guī)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細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要求綜合考量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xiàn)、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原因等多重因素。
2. 司法實踐中的綜合判斷
在本案中,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多個角度論證了金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金某具有穩(wěn)定的合法工作和收入來源,且沒有提供虛假材料騙領信用卡。這排除了通過欺騙手段獲取信用卡的情形,而欺騙手段往往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標。
其次,金某在長達三年的用卡過程中保持了連續(xù)的還款記錄,總還款金額占銀行總投資金額的89.05%。這種持續(xù)的還款行為表明其具有還款意愿和能力,與“非法占有”的主觀狀態(tài)存在本質區(qū)別。
第三,金某未變更聯(lián)系方式,始終與銀行保持溝通,沒有逃避債務的行為。逃避催收是《解釋》中明確列舉的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金某不存在此種行為。
第四,金某未能及時還款是由于疫情和母親住院等客觀原因造成的。這種因意外事件導致的臨時還款困難,與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有本質區(qū)別。
(二)“有效催收”的司法認定
1. 有效催收的法定條件
根據《解釋》規(guī)定,“有效催收”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 在透支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后進行;
- 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
- 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 符合催收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約定。
同時,《解釋》明確要求,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fā)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等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2. 本案催收行為的證據分析
在本案中,銀行的催收行為在證據層面存在嚴重缺陷:
某銀行長春分中心聲稱金某于2020年2月末透支本金99,551.90元,并在2020年5月27日、6月30日實施了催收。
然而,銀行在2020年3月26日、4月2日向金某發(fā)送的催收短信顯示,當時金某的欠款金額分別為17,988.51元和36,527.26元,與銀行聲稱的透支本金金額存在明顯矛盾。
由于證據矛盾,法院無法認定金某透支本金的具體時間,進而無法確定銀行的催收是否在透支超過規(guī)定期限后進行。因此,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銀行的催收屬于“有效催收”。
3. 催收證據的審查標準
本案反映了法院對催收證據的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形式上,銀行需提供證實催收時間、內容的原始證據;實質上,催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這種嚴格審查有助于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防止銀行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本屬民事糾紛的信用卡欠款問題。
(三)信用卡透支與變相貸款的界限
1. 案涉信用卡的獨特性質
本案中的“通寶白領信用卡”與傳統(tǒng)信用卡存在本質差異:
- 不具備直接消費或取現(xiàn)功能;
- 每次用款需單獨申請;
- 資金轉入同名借記卡使用;
- 無免息期,分期償還本息。
這些特征使得該卡更類似于以信用為擔保的貸款產品,而非真正的信用卡。
2. 變相發(fā)放貸款的法律適用
《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發(fā)卡銀行違規(guī)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fā)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guī)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guī)定”。
本案中,法院認定金某所使用的通寶白領信用卡不具備透支型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本質特征,實質上是銀行以信用卡形式變相發(fā)放的貸款。因此,金某與銀行之間屬于金融借款糾紛,不應適用惡意透支的規(guī)定。
3. 金融創(chuàng)新下的刑法規(guī)制
這一認定反映了司法對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的理性態(tài)度。當銀行以信用卡之名行貸款之實時,不應將相關糾紛納入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制范圍。這種認定有助于引導金融機構規(guī)范業(yè)務,防止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惡意透支案件的辯護策略
基于本案及類似案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辯護可圍繞以下方面展開:
1. 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辯護理念
- 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應重點收集和呈現(xiàn)當事人有穩(wěn)定工作收入、歷史還款記錄良好、未逃避催收、因客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還款等證據。
- 有效催收的質疑:仔細審查銀行催收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關注催收時間、內容、方式的合規(guī)性。
- 變相貸款的認定:分析信用卡產品的實質性質,如具備貸款特征而非真正信用卡,可主張適用《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
2. 量刑辯護的備選方案
即使在定罪層面存在困難,也可從量刑角度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 積極退賠退贓:案發(fā)后積極退賠是重要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如金某家屬代其歸還10萬元,黃某盜刷信用卡案中積極退賠取得諒解。
- 認罪認罰態(tài)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深刻悔罪,可構成坦白情節(jié)。
- 初犯偶犯情節(jié):強調當事人無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
1. 厘清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本案裁判要旨的核心在于明確區(qū)分了信用卡詐騙犯罪與金融借款糾紛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避免將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還款的行為簡單認定為犯罪,堅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在一起類似案例中,法院明確指出“因資金周轉困難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項,不是詐騙”,認為將涉案資金用于合法經營且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的,不宜以詐騙犯罪論處。
2. 對刑事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
本案裁判要旨強調了對“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綜合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事實認定。
這一觀點對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有助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防止客觀歸罪,確保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適用符合刑法基本原則。
3. 對金融機構的警示意義
本案也警示金融機構,在推廣信用卡產品時應確保名實相符,不得以信用卡之名行貸款之實;在催收過程中應規(guī)范程序,保證催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對于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還款的客戶,應優(yōu)先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謹慎使用刑事控告手段。
金某信用卡詐騙無罪案闡釋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標準,強調了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在刑事審判中的基礎地位,體現(xiàn)了刑法在金融糾紛中的謙抑性。
在信用卡普及的今天,這一判決不僅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參考,也為金融業(yè)務規(guī)范發(fā)展指明了方向,更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對促進金融法治建設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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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jiān)。
業(yè)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guī)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yè)完成全面合規(guī)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yè)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guī)。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xù)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fā)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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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yè)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yè)務方面有較大優(yōu)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yè)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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