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護士遇害案開庭,故意殺人罪背后,法律如何回應家屬以命償命的訴求?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們來說說西安女護士董某遭男友師某殺害案,案件中,師某隱瞞婚史、長期施暴、預謀行兇后故意拖延搶救,受害人家屬含淚拒絕民事賠償只求法院嚴懲。
首先,有網(wǎng)友疑惑,為什么認定故意殺人罪而非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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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以《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故意殺人罪的核心是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致命行為。本案中,師某提前一個月購買雙刃刀,在董某提出分手后直接割破其頸動脈,行兇后駕車1小時才報警,放任被害人失血死亡,完全符合直接故意殺人的特征。而虐待罪要求有長期、持續(xù)、經(jīng)常性的暴力行為,且造成了嚴重后果,但本案中致命傷害是一次性直接行兇,主觀惡性遠超虐待罪的長期折磨,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件。
其次,師某長期實施煙頭燙傷、勒脖子等家暴行為就不算了嗎?我國刑法為何在故意傷害、殺人罪之外規(guī)定虐待罪?我國《刑法》在故意殺人罪之外專門設立虐待罪,其實是因為,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毆打、辱罵等虐待行為本身,并未達到可以評價為故意傷害罪的程度。然而,虐待行為本身又具有經(jīng)常性、持續(xù)性,達到了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為了對家庭弱勢成員進行特殊的保護,才專門設立虐待罪。因此,設立虐待罪絕不意味著針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都只能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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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之間是一種競合關系,完全可能同時成立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通常從一重處罰即可。但如果傷害、殺人之外的行為還可單獨評價為虐待罪,則還能數(shù)罪并罰。
所以,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根本不在于行為是否具有經(jīng)常性、長期性、一貫性,而在于行為本身有沒有致人死傷的可能性。例如,長期在被害人茶杯中放毒,被害人喝了半年后死亡的,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最后,師某是否符合死刑適用條件?
故意殺人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師某某的行為已滿足多項情節(jié)嚴重的法定情形, 第一, 提前購刀、明確殺人意圖,割破頸動脈的行兇方式極具致命性,且長期家暴已構成持續(xù)性傷害。第二,故意阻斷救援,行兇后拖延1小時報警,直接導致董某錯失最佳搶救時機,主觀惡性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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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師某的報警行為不構成自首。自首需滿足自動投案以及如實供述,而其延遲報警期間仍控制被害人,本質是放任死亡結果發(fā)生,這樣的放任行為已破壞了自首的主動性和自愿性,通常難以認定為自首。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yè)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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