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歷經數日臥底,將湖南懷化一條販嬰線索成功移交警方,最終促成4名嫌疑人落網、3名嬰兒獲救時,這場本應彰顯警民同心的正義行動,卻在派出所內上演了令人錯愕的反轉。這位被央視稱為“打拐符號”的民間志愿者,非但未獲善待,反而被當地城南派出所所長以“釣魚執法”為由認定“違法”,兩部手機遭強制收繳,人身自由被限制長達3個多小時,期間甚至連正常上廁所都不被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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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已被警方通報證實屬實,涉案嬰兒成功獲救、嫌疑人悉數到案,這本是對舉報人工作的最佳肯定。可為何本應是盟友的基層執法者,會對打拐功臣施以如此出格的“管控”?其背后的動機,絕非一句“執法失誤”所能搪塞。
首先,這是法律認知的嚴重錯位與權力濫用的直接體現。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釣魚執法”的主體僅限于執法機關,其核心是執法者主動設套引誘他人犯罪,而普通公民為揭露犯罪、收集線索進行的臥底行為,屬于合法的舉報協助范疇,根本不構成“違法” 。作為派出所所長,理應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卻故意混淆執法主體與公民權利的邊界,將舉報者的正義之舉定性為“違法”,本質上是對法律條文的曲解,更是借執法之名行權力濫用之實。強制收繳手機、限制人身自由,這些本應用于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被無端施加于舉報人身上,違背了《刑事訴訟法》中保護公民舉報權的基本準則,涉嫌超越執法權限甚至非法拘禁 。
其次,這可能暗藏掩蓋履職缺位、規避責任追究的私心。販嬰團伙在當地長期活動,利用社交平臺公開物色買家,甚至能承諾辦理出生證明“洗白”嬰兒身份,涉案范圍波及多地。如此猖狂的犯罪行為,為何直到民間志愿者臥底舉報后才被發現?這背后是否存在基層公安機關日常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當舉報人帶著關鍵線索上門,或許觸動了當地執法部門“監管失責”的敏感神經。通過將舉報人定性為“違法者”、限制其行動,既能轉移公眾對警方前期履職缺位的關注,又能通過控制舉報人及通訊工具,避免更多可能涉及自身責任的信息外泄,這無疑是一種“舍正義、保私利”的短視操作。
最后,這反映出部分基層執法者對民間打拐力量的排斥與敵意。上官正義長期活躍在打拐一線,多次協助警方破獲網絡販嬰、偽造出生證明等涉拐產業鏈案件,成為民間打拐的標志性人物 。民間志愿者的存在,不僅彌補了官方偵查的部分盲區,也在某種程度上“倒逼”著基層執法部門履職。對于一些習慣了按部就班、甚至不愿主動作為的基層執法者而言,這種“主動上門提供線索”的民間力量,可能被視為“麻煩制造者”,打破了其“平穩履職”的狀態。加之部分執法者存在“官本位”思想,無法平等看待民間志愿者,便通過高壓管控的方式發泄排斥情緒,彰顯自身“執法權威”,卻殊不知這種行為恰恰消解了執法的公信力。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中還出現了令人費解的細節:懷化市公安局科長曾提出歸還手機,卻遭到鶴城分局田姓領導的強硬拒絕,直到傍晚近6點才被迫歸還 。這種上下級意見相悖卻仍堅持錯誤操作的態度,更印證了其行為并非偶然的執法失誤,而是有預謀、有主導的刻意為之。
打拐之路本就充滿艱險,民間志愿者冒著人身危險深入虎穴收集線索,為的是讓被拐兒童早日回家,讓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他們是法治社會的“編外衛士”,理應得到執法部門的尊重、保護與配合。而懷化城南派出所的反常操作,不僅寒了舉報者的心,更向社會傳遞了“舉報犯罪可能遭打壓”的負面信號——如果連打拐功臣都要遭遇如此不公,未來誰還敢挺身而出揭露犯罪?誰還愿主動協助警方維護正義?
目前,上官正義已平安離開懷化,但截至其發聲時,當地仍無任何單位就此事與其聯系說明 。公眾需要的不是一紙模糊的“全面調查”通報,而是明確的追責結果:那位曲解法律、濫用職權的所長,為何要如此對待舉報人?鶴城分局領導強硬拒絕歸還手機的底氣何在?是否存在更深層的履職缺位問題?
正義不應被辜負,舉報者不應被寒心。唯有徹查此事、嚴肅追責,糾正基層執法中的權力濫用與認知偏差,才能重新凝聚警民同心打拐的合力,才能讓每一位挺身而出的正義之士,都能感受到法律的保護與社會的溫度。否則,當打拐者都要為自己的正義之舉付出代價時,受損的終將是整個社會的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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