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給了N+1或2N勞動者就只能走嗎?
「法律解答」
都什么時代了,用人單位的版本和套路得與時俱進,不然真的得交學費,交的只剩褲衩子了。
勞動者也不要被用人單位傻傻的騙了。
用人單位給N+1讓勞動者立即走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三種情形。
第二種,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勞動者同意的。
倘若不滿足上述兩種情形之一,那么用人單位就有大麻煩了,構成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的不是N+1也不是2N,賠償上限由一裁兩審的機構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可以繼續履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終止決定作出后至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前一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說得通俗點,拖得越久越不利,成本越大。到了這個份上,用人單位要么認栽早賠早好,要么硬扛到底學費日積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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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日新月異,不學習,不更新,交學費只是時間問題。
當然了。勞動者想要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也不是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就可以直接主張繼續履行,風險與收益是成正比。
正所謂:風浪越大魚越貴。(具體可參考,)
說得通俗點,發生了此等矛盾,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版本更新了嗎?功課做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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