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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忻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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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忻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忻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忻州市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保障中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安全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外托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忻州市行政區域內開辦并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利用學校以外的場所,為中小學生非在校時段提供接送、休息、看護服務的機構。從事非學科教育培訓、餐飲等服務的,需另行辦理相關許可審批,并登記相關經營范圍。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等方式設立高標準、優服務、上規模的校外托管機構,并逐步成為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管理機制。市政府建立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住建、商務、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組成,統籌協調本市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會議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實施細則,建立相應的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協調本地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育部門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的摸底統計等基礎性工作,每學期開學后收集匯總校外托管機構及其托管學生、托管從業人員等情況,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負有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及時掌握學生校外托管情況,加強對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安全工作的安排指導。對依法依規登記注冊經營的校外托管機構納入白名單進行公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定期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指導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用氣,負責臨街建(構)筑物校外托管機構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依申請登記注冊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依申請登記注冊;辦理許可相關事宜;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工作。
消防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對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校外托管機構落實相關衛生標準和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衛生管理制度。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執行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價格(收費)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食品安全、價格的違法行為。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對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加強日常監管,對其遵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住建部門負責對辦理了施工許可的新建、改(擴)建的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在行業主管部門對鄉鎮(街道)、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開辦的校外托管機構房屋開展安全排查整治時配合對房屋結構安全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履行餐飲住宿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外托管中涉餐飲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安全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維護,指導、督促校外托管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依公安機關法定職責查處校外托管違法犯罪行為。
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托管機構的綜合協調工作,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村(社區)安全管理范圍,協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管。
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對相關部門職責進行細化。
第三章 設置標準
第六條 依法取得經營主體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托管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校外托管服務。
第七條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校外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相關標準,與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嚴禁在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鐵絲網等障礙物。
校外托管機構設置在居民住宅區的,不得提供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
第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校外托管學生人數比例配備工作人員。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資質。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四章 審批登記
第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由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設立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批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完成審批和備案,審批登記和備案工作結束后,審批部門要及時將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名稱、開辦地址等基本信息通過忻州市審管聯動平臺推送給聯席會議。
第十條 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和許可備案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和許可備案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
第五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負責學生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后到校外托管機構及校外托管后返校的安全。
(二)校外托管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取得聯系。
(三)學生校外托管期間,校外托管機構要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褻等侵害事件,保護校外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宿舍應當男女分區設置,并有專人管理。校外托管機構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備,做好學生安全和隱私保護。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遵守消防安全、衛生安全、燃氣安全、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一)保證校外托管場所消防安全。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修,確保完好有效;加強防火檢查,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及時消除隱患;制定電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教育培訓、餐飲、住宿等不同使用功能區域之間及其他區域之間進行防火分隔;工作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保證校外托管場所衛生安全、環境噪聲、采光、照明等符合國家標準。
校外托管機構休息場所應當安全舒適、通風良好,配置上下鋪的,上鋪要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護欄。
校外托管機構做好衛生消毒,并做好消毒記錄。定期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校外托管機構為校外托管學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規范使用管道燃氣,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應當安裝灶前燃氣自閉閥門、灶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和帶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不得在安裝燃氣管道、計量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不得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使用明火;不得改變燃氣用途。
規范使用瓶裝燃氣,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應在合法充裝點充裝液化石油氣;原則上即充即用;禁止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檢驗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禁止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直接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加熱。
(四)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資質的,應保證校外托管場所食品安全。就餐環境、餐具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校外托管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購臺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采購配餐服務。
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向所在縣(市、區)教育、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通知學生監護人并告知學校。
(五)校外托管機構場所設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山西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校外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提倡校外托管機構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校外托管服務的,要提前告知校外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校外托管協議剩余期限的校外托管費用,依照校外托管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議校外托管機構對校外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做好對工作人員的入職調查和日常管理,建立從業人員信息檔案。
校外托管機構教育、引導校外托管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條 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商業保險,分散校外托管機構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應當協調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的聯動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
第十七條 教育、城市管理、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建、商務和公安等部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托管機構實際,聯合制定校外托管機構指引,并上報校外托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切實做到“全覆蓋、無遺漏”,避免“多頭監管、監管盲區”問題發生。
教育、城市管理、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住建、商務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問題隱患,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七章 違規處置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機構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學生監護人可以向相關職能部門或者12345熱線投訴。
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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