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吳越大街“至尊天下”,一場看似普通的礦權談判演變為黑惡勢力暴力事件。據當事人余仁燦陳述,涉事方董萬春在島石鎮政府兩名干部在場的情況下,逼其簽署2600萬元虛假欠條未果后,當場叫來多名社會人員對其實施毆打,致其右側眼眶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然而,這起具備明顯刑事性質的案件,在受害人報案、完成傷情鑒定后,卻被當地公安機關以“雙方已和解”為由不予立案。十年過去,余仁燦稱自己不僅未獲賠償,反而因持續遭受威脅而長期不敢維權。如今,他實名控告董萬春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串通招投標,強迫交易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多項罪名,引發法律界與公眾對“以和解代刑責”執法亂象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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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細節清晰,證據鏈完整
據余仁燦提供的病歷、CT影像及法醫鑒定書顯示,其于2012年11月16日當晚因“頭痛、嘔吐、右眼周淤血”就診,次日CT確診“右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后經公安機關指定機構鑒定為輕傷二級,三份材料時間連貫、內容互證,構成完整的傷情證據鏈。
更值得注意的是,案發時有島石鎮政府常務副鎮長帥某某、工辦主任許某某等公職人員在場,可佐證事件發生過程。余仁燦稱,董萬春當場要求其簽寫虛假欠條,威脅其如果不寫,就將手砍掉,從五樓扔下去,遭拒后立即召喚樓下等候的王鋼良,沈亞峰,王蒙蒙等人實施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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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王鋼良系多次實施暴力犯罪的累犯,長期混跡于當地地下勢力,已于2013年在一場黑幫火拼中斃命。而據余仁燦陳述及在場人員證言,2012年11月16日在至尊天下5樓對其實施毆打的,正是王鋼良等人——且系董萬春當場電話召喚、直接指使。這意味著,這起暴力事件絕非臨時起意的個人沖突,而是董萬春動用涉黑人員、有預謀地以暴力手段逼迫其放棄巨額資產,本案性質已明確屬于黑惡勢力介入經濟糾紛的典型惡行。
“和解協議”內容違法,真實性存疑
2013年3月12日,一份署名余仁燦的“和解協議”出現,其中寫有“自己撞傷眼眶”為便于公安機關不追究刑事責任”“向司法機關作虛假陳述”等語句。然而,該內容與醫院病歷及法醫鑒定結論明顯矛盾。
此類協議若在受害人被人身自由受限或遭受持續威脅背景下簽署,依法屬于因脅迫而無效的民事行為。更嚴重的是,協議中要求“作虛假陳述”,已涉嫌違反《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
令人不解的是,臨安公安機關未對協議簽署背景、是否實際賠償、是否存在第三方見證等關鍵事實進行核查,僅憑一紙協議即認定“案件已結”,被質疑未履行基本偵查職責。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依法不得適用刑事和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僅在“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七年以下刑罰、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并獲被害人諒解”等嚴格條件下,方可適用刑事和解。
然而,本案明顯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
暴力行為并非源于鄰里、家庭等“民間糾紛”,而是發生于礦權轉讓談判過程中,具有明顯的經濟掠奪目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亦明確:對因暴力討債、強占資產等引發的傷害行為,一般不適用刑事和解。
因此,公安機關以“雙方已和解”為由不予立案,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關于“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禁止性規定。
此外,董萬春“逼債不成即暴力傷人”的行為,更符合《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應擇一重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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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性質認定存爭議,但不影響暴力行為的刑事可罰性
余仁燦主張,董萬春已支付的1694萬元均為采礦權股權轉讓款,并據此強調其仍被拖欠2261萬元資產對價。其論證基于三點:一是其于2010年通過出資1000萬元及借款120萬元,實際持有原劉余瑩石礦20%權益;2012年多份協議顯示,礦山整體估值已達1億元,其20%股份價值不低于2000萬元;二是2012年簽署得450礦洞已采礦石轉讓協議得轉讓價1955萬。三是將董萬春支付的三筆款項——包括代償債務750萬元、7%股份轉讓款594萬元,以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支付的350萬元——全部歸為股權交易對價。然而,所謂的‘和解’邏輯存在明顯瑕疵:尤其是將事后支付的350萬元直接認定為“股權轉讓款”,缺乏明確合同依據。該筆款項發生于毆打事件之后,支付時間、背景與暴力行為高度關聯,更符合“因侵權而產生的補償或賠償”性質。將其強行納入股權轉讓對價,混淆了民事合同履行與侵權責任承擔的法律邊界,削弱了其關于“董萬春惡意拖欠巨額資產”的結論嚴謹性。盡管如此,款項性質的爭議屬于民事范疇,不影響對暴力行為本身的刑事定性。無論雙方是否存在債務糾紛,董萬春在逼寫欠條遭拒后指使他人當眾施暴、致人輕傷的行為,已獨立構成刑事犯罪。正如《刑法》所強調:任何經濟糾紛均不得成為實施暴力的正當理由。因此,即便股權轉讓款金額存在爭議,亦不能阻卻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罪的成立,更不能成為公安機關拒立刑案的合法依據。
受害者反遭系統性打壓,“和解”成封口令,十年流離失所
比不予立案更令人心寒的是,余仁燦稱,自那場暴力與“和解”之后,他的生活徹底崩塌。他不僅未收到任何賠償,反而成了被“重點關照”的對象。
他曾多次向各級信訪、紀檢部門反映情況,但得到的答復始終如一:“案件已和解,不予受理。”
“他們用一張紙就把我打發了,然后用整個系統把我封殺了。”余仁燦哽咽道,“我不是不想和解,我是想和一個公正的法律和解。可現在,和解成了他們堵我嘴的工具,成了我十年逃亡的起點。”
十年間,從一個合法經營的企業主,淪為“社會性死亡”的邊緣人。直到2024年,在中央掃黑除惡常態化背景下,他才鼓起勇氣再次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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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十年維權,如此明顯的涉黑惡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董萬春等人在當地政法系統是否存在保護傘?2025年在中央巡視組和浙江省委,省政府領導,及浙江省公安廳得高度重視下,案件進入省級審查。
余仁燦稱,董萬春至今僅支付1694萬元,仍欠其2261萬元礦權及礦石轉讓款及違約金。因長期遭受威脅,他一度流離失所,不敢主張權利。
直至2024年,在中央掃黑除惡常態化背景下,他才向杭州市公安局臨安分局、浙江省公安廳及中央巡視組提交完整控告材料。但臨安當地公安機關至今未對2012年傷害案立案,理由仍是“已和解”。向當地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也遭到拒絕。
2025年6月,浙江省公安廳掃黑辦已對其作詳細詢問筆錄并接收補充證據,案件進入審查階段。
當“和解”成為壓迫的工具,誰還敢相信法律?
一起輕傷二級案件,因涉黑背景、公職人員在場、脅迫性“和解”等多重因素,演變為對司法公正的嚴峻拷問。
更令人痛心的是,它揭示了一種更深的恐懼:當暴力與權力合謀,受害者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會被系統性地“懲罰”。 一次本應啟動追責的報案,最終卻成為打壓受害者的“合法”依據。
法律不應成為強者規避責任的工具,更不能讓普通公民因“有命拿錢沒命花”而放棄維權。此案能否依法立案、徹查真相,不僅關乎余仁燦個人的正義,更關乎每一個普通人——
我們是否有勇氣在遭遇不公時,依然選擇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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