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史幾番憑劍定,白骨終教筆下羞。
歷史從不缺英雄,也從不缺拷問。但若權力無約束,便會化為一柄帶血的筆,既書不出真相,也擦不掉恥辱。反而會讓真與假、黑與白在鐵鐐的回聲中倒置。
若真到了那一刻,我想,人們所害怕的可能不再是罪惡本身,而是誰會下一個被定義為“有罪”。
這是今天要寫的事情,33歲男子暴欽瑞被以尋釁滋事的罪名拘留后,在指居賓館遭多名民警刑訊逼供死亡。醫院檢測結果發現,暴欽瑞死亡之前,遭到過長時間的捆綁、反復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等。
暴欽瑞的妻子看到遺體后這樣描述:全身是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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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件事的“后果”通過看報道已經可以知曉,但“前因”卻非常模糊。我檢索了半個多小時,在網上能看到報道都只提到“尋釁滋事”。可眾所周知,這罪名的范圍太廣了,根本不足以判斷暴欽瑞真正犯了什么罪。
除非反過來思考,如果暴欽瑞的問題有具體的罪名,為什么不用具體的罪名來刑拘他,而是用這個“尋釁滋事”呢。
并且,既然民警動手都這么狠了,說明暴欽瑞犯的事不小,又為什么不直接說出來呢。那樣的話,大家明辨“前因”后,因為暴欽瑞這個“犯罪事實”的原因,多少也會站一點警方。
紙傘遮風面,鐵拳掩口聲。
這倒新奇了,明明可以稍稍挽回一點形象,卻偏偏不去那么干,偏偏任由網上各種謾罵聲不斷……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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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當地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是認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換句話說,這件事里面,連當地法院都沒有站到民警那邊。
11名被告人中,4人被以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判刑;6人被以刑訊逼供罪判刑;還有1人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最高的刑期判了16年,最低的判了一年9個月。
這里有個細節很詭異,他們甚至連純粹的“刑訊逼供”都不算,而是被法院判定并加上了“故意傷害”的罪名。我都好奇了,什么仇什么怨啊,這些人究竟是在“辦案”,還是在“發泄”。但兩方原本就不認識的人,壓根沒必要莫名其妙就去故意傷害對方吧,即便對方犯了罪。
這讓人感到非常奇怪。
并且,這11人有個叫馬帥的,除了刑訊逼供罪之外,還額外加了一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嘖嘖,怎么侵犯的?其中又有什么故事?
所以從目前媒體發布的通報來看,這個事兒簡直可以說“撲朔迷離”。各種前因后果,具體問題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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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11名被告人中,有10人對判決不滿提出了上訴。
可即便很多細節缺失,但刑訊逼供是無法狡辯的。畢竟人被你們抓了,然后打傷甚至搶救無效死亡了,這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雖然還沒有蓋棺定論,可我想這些人基本上沒多大機會逃脫法律的制裁了。否則的話,事情將再一次變得恐怖起來。
舊刑翻作令,新痛冠成榮。
21世紀了,半個世界以上都跨入了文明社會,如果還出現幾百幾千年前“刑訊逼供”的手段,那恐怕才是真正的敗壞國家形象。事實上,在古代這種操作還有個更直白的名字,叫做“屈打成招”。
一聽就知道不是什么好詞,也不是什么正面人物能干出來的事。有些人可能從未思考過這個概念:文明社會的試金石,不是“審判罪人”,而是對無辜者的保護。
這兩點一旦弄錯,才是真正的災難。
說到這里,我想起2020年發生在美國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即弗洛伊德事件。當時這件事,幾乎讓整個美國成為笑柄,即便在我們國家的社交網絡上,事情都被熱議了七八天甚至更久——警員德里克·肖萬在街上執法時,用膝蓋壓住弗洛伊德超過9分鐘,導致其窒息死亡。
當然,這比起刑訊逼供導致死亡可弱太多了。然而,此事發生后立刻在美國引發全范圍的“Black Lives Matter”抗議與警察改革討論。特朗普無能為力,拜登當街半跪默哀道歉,警員肖萬被控二級謀殺罪與過失殺人罪判刑22年半。
我實在不敢想,如果當時曝光的是一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會是怎樣的局面。畢竟在歐美國家,尤其是歐盟與美國,“刑訊逼供”不僅被禁止,更被視為最嚴重的人權犯罪之一。屬于“絕對條款”,即沒有任何緊急狀態、戰爭或國家安全理由可以作為例外。
而且,歐美的警察這么干其實也沒多大意義,因為在他們的法律中,警察任何以身體或精神折磨迫使供認的行為,所得供詞一律都會被法庭視為“非法證據”,即自動作廢。
那這么干,就失去意義了。
再者他們是有公約制止這種現象的。也就是說,倘若發生刑訊逼供這種事,可不是簡單的警察承擔責任就沒事了。因為ECHR的存在,違反公約的國家,也將承擔國際法律責任與賠償。
說了一大堆,其實真正要表達的意思很簡單:無論在哪個國家,無論在什么時候,我們都需要有這樣一種觀念:寧可十個罪犯逃脫,也不能讓一個無辜者被逼認罪。
原因顯而易見,一旦拒絕這種觀念,99%的人都不能否定,自己很有可能便是下一個無辜者。這不是什么仁慈,相反,這也就是個底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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