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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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湖州長興警方破獲一起專門針對金店的“錸金”詐騙案,跨省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涉案總值高達80余萬元。
今年8月底,雉城派出所接到轄區一家金店報警負責人稱,他們此前按755元/克的市價回收了一條“千足金”項鏈,總計80克。店家起初檢查時發現一切正常。但后續檢測卻發現這項鏈“肚里藏奸”,內部被摻入了大量不明金屬,“根本不是足金。”后通過第三方專業機構以高溫熔煉方式檢測,發現所謂的足金中只有72.9%的黃金。
得到準確檢測報告證據后,刑偵大隊聯合雉城派出所立即展開偵查,通過偵查,民警迅速鎖定兩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周某(均為化姓),隨后抽調精干警力前往安徽某地將二人抓獲。
湖州公安民警告訴橙柿記者,這起案件屬團伙作案,二人對詐騙事實供認不諱。作案現場擺著高溫熔化爐、模具、榔頭等。“周某原是從事專業金器加工工作的。”
今年7月以來,周某利用金屬“錸” 外觀與黃金相似、密度接近的特性,在黃金中摻入錸制作飾品,再由李某等人冒充足金銷往安徽、浙江、江蘇、江西等地多家珠寶商行。
據嫌疑人自述,金屬“錸”是通過網上購買的,大約100元一克。錸的熔點和密度與黃金極為相近,僅憑肉眼和手感難以分辨,多家金店已中招。
民警介紹,錸外觀呈銀白色或灰黑色,與黃金融合后極具迷惑性。記者在網上購物平臺搜索“錸”金屬,出現了錸粉、錸珠、高純錸塊等商品,價格不等。其中有商家的高純錸粉每克僅售價29元。
記者發現,在網購平臺,有商家明碼標價售賣名為“黃金摻錸錸金錸粉黃金增重貴金屬新材料”,產品為透明包裝袋,售價僅150元。
目前,二人因涉嫌詐騙罪,已被長興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具體案件細節正在進一步調查辦理中。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司法解釋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諒解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犯罪構成
1.欺騙行為
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3.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后,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為行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同時,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救濟手段
1.尋求刑事立案與治安處罰
財物被騙,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確有犯罪事實,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的,刑事追訴期限為五年,不構成犯罪屬于治安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財物被騙,受害人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確定案件性質。如果構成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的,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不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追訴期限為六個月,受害人可在六個月內報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處罰。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民事訴訟
行為人因詐騙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對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承擔刑事退賠義務,這個金額即使一時沒有賠償,但也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救濟方式是通過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賠償。法院沒有認定的部分,如有相關證據,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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