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話費充錯號碼,本是尋常小事,但若因一時疏忽,連續三年向同一號碼誤充4000元,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崔家壩法庭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厘清了數字支付時代下,因個人過失導致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與救濟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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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系朋友關系。此前,王某曾使用李某的手機為自己充值話費,但操作完畢后忘記刪除已保存的手機號碼。此后三年間,李某因疏忽大意,在未仔細核對號碼的情況下,多次誤充值話費到王某的手機號,累計金額達4000元。
起初,李某并未察覺異常,直到近期查詢詳細賬單時,才發現這一持續三年的"烏龍"。當李某聯系王某要求退款時,王某先是以"時間太久"為由推脫,后來發展到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溝通無果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返還全部話費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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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期間,王某辯稱該筆款項屬"自愿支付",并主張"三年都沒發現,說明根本不在乎這筆錢"。經法院調查查明:李某確實在三年內多次向王某手機號充值,王某對此事實無異議;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李某發現錯誤后曾多次要求退款,王某最初表示"會處理",但始終未實際行動。
為妥善化解雙方矛盾,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背對背調解,首先向王某詳細釋明不當得利的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向李某表明其長期疏忽導致誤充值,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并達成分期償還全部錢款的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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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關系不是"占便宜"的借口。在數字支付時代,因操作失誤產生的財產糾紛日益增多。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王某獲得4000元話費,致使李某遭受財產損失,且無法定或約定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盡管李某三年未發現錯誤存在過失,但這并不能免除王某的返還義務。
法官提示:法律不會縱容"天上掉餡餅也要接住"的心態,但公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也需注意:1.支付操作前務必核對收款信息;2.定期檢查賬戶流水及時發現問題;3.發現錯誤后第一時間固定證據。既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又維護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這正是法律引導公平正義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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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丨崔家壩法庭
作者丨李沅蔓 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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