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杜先生為懷孕的妻子投保了一份母嬰醫療保險,投保時雙方確認孕檢顯示唐氏綜合征篩查結果為低風險,保險公司也順利承保。本以為這份保險能為孩子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可孩子出生后不久,因發育遲緩被確診為唐氏綜合征,杜先生夫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
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是,保單條款中明確約定,僅對 “標準型唐氏綜合征” 承擔賠付責任,而杜先生孩子確診的是 “嵌合型唐氏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這一說法讓杜先生夫婦措手不及,他們表示,在投保時從未聽說過唐氏綜合征還分 “標準型” 和 “嵌合型”,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也從未提及這一細分類型的區別,更沒有明確說明只有標準型才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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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回憶,投保時他重點關注了保險是否覆蓋唐氏綜合征相關風險,銷售人員僅告知 “孕檢低風險符合投保條件,后續若孩子確診可理賠”,對于疾病類型的細分條款完全沒有解釋。他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保險法》規定的 “明確說明義務”,未將關鍵的免責或限責條款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導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權益受損。
隨后,杜先生夫婦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但對方始終堅持按條款執行,拒絕調整理賠決定。無奈之下,他們咨詢了專業律師。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在此次糾紛中,唐氏綜合征的類型劃分直接影響理賠結果,屬于關鍵條款,保險公司若無法證明已向杜先生明確說明該細分約定,應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公眾對保險條款透明度的熱議。不少網友分享了類似經歷,稱曾因保險條款 “晦澀難懂”“暗藏陷阱” 遭遇理賠難題。公眾普遍認為,保險條款應更加通俗易懂,保險公司需主動提高信息披露的清晰度和全面性,在銷售環節如實告知關鍵條款,而非讓消費者在理賠時 “踩坑”。畢竟,保險的核心價值是風險保障,只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才能讓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真正發揮 “安全網”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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