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一7歲男孩私自去鄰居家玩,卻意外從陽臺墜亡,男孩父母認定是鄰居的責任,于是將其告上法院索賠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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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有苦自知,可也怕誰鬧誰有理,以為會連帶著有些責任,可沒想到法院的判決卻是一分都不用賠。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還要從2024年10月說起。
當時7歲的小強(化名)放學后,沒有回到自己家,而是直接去到了鄰居李廣生家。
李廣生家里有兩個孩子,一個10歲的小云,一個7歲的小朵,平時與小強經常在一起玩,因為孩子的關系,兩家走的也很近。
對于小強的不請自來,小云和小朵沒有太多意外,很快就拉著小強一起玩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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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或許是父母都沒有在身邊的原因,小強當天格外的活躍,玩了一會就去到了陽臺。
那陽臺的圍欄在陽光的照耀下泛著淡淡的光澤,仿佛對他有著莫大的吸引力。小強不顧小云的勸阻,徑直走向陽臺,開始攀爬起圍欄。
小云、小朵感到了危險,見狀直接上前從圍欄上拽下了小強,并告訴他這樣很危險,不能在那里玩。可小強像是沒聽見一樣,剛一落地就又朝著圍欄爬去。小云無奈,只好再次上前阻攔,又一次將小強拉了下來。
被連著兩次拽了下來,小強或許是感覺到被小看了,心里多少有些不高興,于是在小云轉身的瞬間,他又一次爬上了圍欄。
誰料,這一次小強大意了,不慎從從四樓陽臺直接掉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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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和小朵被這突如其來的狀況嚇得不知所措,她們大聲呼喊著大人。附近的居民聽到動靜,紛紛趕來,只見小強躺在樓下,一動不動。
小強的父母得知消息后,立刻飛奔到現場,他們抱起孩子,淚水止不住地流淌。隨后,小強被緊急送往醫院,然而經過醫生的全力搶救,仍未能挽回他年輕的生命。
小強墜亡后,他的父母沉浸在無盡的悲痛之中。隨著時間的流逝,他們開始反思這起悲劇的原因。在他們看來,人是在鄰居家出的事,鄰居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于是他們就去李廣生家討要說法。
李廣生對于孩子的死表示了惋惜,但是他們認為小強是失足掉下去的,跟他們家沒有太大關系,而且當時他們夫妻倆,還沒有在家,無論怎么說,也不應該責任歸咎于他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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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李廣生一副大義凜然的模樣,小強父母明白靠講道理已經沒有辦法為兒子伸冤了,于是一紙訴狀將李廣生告上法院,主要就是狀告兩點:
一、狀告李廣生家陽臺圍欄太矮,不符合國家規定。
根據2023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定,農村自建樓房防護欄桿、圍墻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1米,而李廣生家的陽臺圍欄高度僅有94厘米,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
如果圍欄再高一些的話,小強可能就不會去攀爬圍欄了,或者即便是想爬也爬不上去,所以說圍欄太矮,是小強失足的重要原因,李廣生一家必須要負責。
二、李廣生一家沒有盡到看護義務。
雖然李廣生家的兩個孩子,在小強攀爬圍欄時,把小強拉了下來,但沒能阻止悲劇的發生,如果小云和小朵能夠更加堅決地阻止小強,或者及時通知大人,也許就能避免這場悲劇。
基于以上理由,小強父母堅定地認為李廣生一家是有責任的,應當賠償包括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總計27萬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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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樣的訴訟,李廣生并不認可,他認為首先,他家是私人住宅,并不是經營性場所,其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和程度相對較低。
其次小云和小朵已經盡到了與其年齡和認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義務。他們無法預知小強會再次攀爬圍欄,也無法時刻控制小強的行為,她們已盡到了合理的勸阻和看護責任。
最后,他家的房子是2007年建成的,當時并沒有陽臺圍欄高度需達1.1米的新規,而新規是是2023年3月1日實施的。新規并不應該不適用于已建成的老房子,這是不符合法律適用的基本邏輯。
鑒于以上理由,李廣生認為他們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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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看孩子是爸媽的責任,小強年僅7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父母的密切關注和看護。然而在小強墜亡當天,其父母因忙于家中事務,未能有效看管小強,這才導致小強獨自進入鄰居家中,發生了悲劇。而對于圍欄的規定,老房不適用新規,最終法院判決小強父母敗訴,李廣生一家一分都不用賠。
對于這樣的判決,小強父母并不服氣,他們認為不管怎么說,鄰居都要承擔點責任,于是又上訴到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二審沒再開庭,而是勸雙方和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李廣生一家支付小強父母經濟幫助金1萬元,雙方互不追究該案責任。
這起案件值得深思,一個7歲的孩子,放學后沒人看護,很想要問他的父母,他們在干什么?他們是怎么想的?怎么就這么放心孩子呢?
一個7歲的小孩,正是對什么都好奇的時候,對于高出探險這樣的事情,沒有概念,沒有恐懼,做出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在這個時候,是需要大人子在旁邊看護的。
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父母作為監護人,要切實加強家庭監護責任。家長應時刻關注孩子的動向,加強安全教育,讓孩子認識到潛在的危險,培養其自我保護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避免孩子因缺乏監管而陷入危險。
(信息來源:環球網——7歲小孩從鄰居家陽臺墜亡,父母索賠27萬元!鄰居稱不知情且無看護義務,拒絕賠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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