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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反法》”)正式施行。
在歷經三次修改后,新《反法》條文數從原先的33條增加至41條,對數字經濟時代諸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了更為細化的規制舉措。
其中,就存在于網絡空間、被詬病已久的“網絡水軍”“低價陷阱”等頑疾,新《反法》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針對輿論圈持續引發爭議的“全網最低價”等問題,新《反法》新增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陳兵認為,新《反法》細化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與認定標準,對平臺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作了進一步強化,為平臺經濟市場競爭的常態化監管補充了制度工具,有望為進一步規范健康有序的平臺經濟競爭生態提供法治保障。
進一步強化網絡競爭規則
事實上,平臺經濟迅速崛起,成為經濟增長重要引擎的過程中,涉及數據不正當行為的現實性矛盾持續發生。
就實踐中出現的諸多亂象,新《反法》十三條在原《反法》第十二條“互聯網專條”的基礎上,增設了濫用平臺規則禁止條款,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平臺規則實施虛假評價、惡意退貨、惡意詆毀等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剌森指出,新《反法》不僅規范了諸如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網絡經營者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還擴展了對兩類行為的規制:一是不正當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二是濫用平臺規則實施虛假交易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新《反法》十三條第四款提到,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在具體措辭上,“獲取”與“使用”以并列的形式出現。在業內看來,這一表述意味著數據不正當獲取與不正當使用各自可以獨立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使用網絡爬蟲爬取數據、非法電子入侵等常見的不正當的獲取方式都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陳兵說。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案)》的同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五起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非法數據抓取的案例。
法院公布的案情顯示,鎮江市某計算機軟件有限公司自行研發并銷售的軟件,可以提供商品信息數據“一鍵搬家”“一鍵代發”等服務,在不同電商平臺的服務市場上線運營并收取軟件使用費。
上述涉案公司在未經數據源電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該軟件爬取購物平臺商品信息數據,并一鍵上傳至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購物平臺,構成對數據源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的實質性替代,妨礙和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
剌森表示,在過往的司法審判中,由不正當爬取數據等行為引發的糾紛一般適用《反法》第二條“一般條款”,考慮到這類行為發生的頻率較高,而一般條款難以提供一個具有確定性的裁判標準,也因此將此類行為類型化,明確為具體條款,即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中,不正當獲取與不正當使用均構成違法。
增設“內卷式”競爭治理條款
需要關注的是,新《反法》中還增加了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規定。譬如,第十四條還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
此前,以“價格戰”為顯性表現的“內卷式”競爭發生于外賣、光伏、電商等多個行業。大模型領域的“百模大戰”、新能源汽車領域的低價競爭、奶茶“0元購”“超低價商品”等非常規交易現象屢見不鮮。
以電商行業為例,過去的三年里,低價是主流電商平臺爭奪用戶推出的重要策略。2023年的“雙十一”,淘寶就喊出“全網最低價”的口號,以直面素稱“低價電商鼻祖”拼多多的競爭。此外,多位來自淘寶平臺的頭部主播也以“全網最低價”作為生存優勢。
在陳兵看來,平臺“全網最低價”現象作為一類典型的經營行為,表面上看似商家為吸引消費者而采取的定價競爭策略,實則蘊含著復雜的經濟邏輯與法律關系。“這不僅影響著市場的競爭格局,還與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用戶的權益以及行業生態等息息相關。”他說。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發布直播帶貨消費提示時就已提到,警惕“全網最低價”“限量秒殺”“5秒下鏈接”等宣傳,通過第三方比價工具核實歷史價格,謹防虛構原價陷阱。
當然,“全網最低價”行為不止存在于網絡交易平臺,不同行業的“全網最低價”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表現。陳兵舉例指出,在電商行業,平臺“全網最低價”行為最為常見。
其通常的表現形式為,電商平臺通過與商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要求商家在平臺上提供最低價格,平臺則為商家提供一定的流量支持和推廣資源。陳兵補充道,電商平臺還會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對商品價格進行實時監控和比較,確保平臺上的價格始終具有競爭力。
“現實交易中,不同的電商平臺還會通過直接給予補貼等優惠活動,用低價來吸引消費者,拓展市場份額。”陳兵說,比如,淘寶等平臺推出的“百億補貼”活動。
然而,看似惠及消費者的“全網最低價”,其帶來的負面效應也不容小覷。陳兵表示,從行業競爭角度而言,“全網最低價”可能會扭曲市場競爭秩序,對消費者權益產生實際損害,還會對行業生態造成潛在破壞。
但陳兵坦言,要界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要求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不是件容易的事,這需要區分短期促銷行為與惡意的低于成本價銷售,“平臺經濟領域,交叉補貼下,我們很難去核定成本價。”
區別于國內反壟斷法規制中的掠奪性定價行為,剌森表示,新《反法》第十四條在認定過程中需要符合兩個構成要件,在主體上限于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在行為表現上限于強制或變相強制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而“掠奪性定價”則需要滿足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前提。陳兵指出,新《反法》與反壟斷法規制中對于“低成本價”的判定標準并不一致,相比之下,前者應采取更為多元、綜合的認定標準。
凸顯平臺主體責任
據了解,新《反法》在總則第一條、第四條中,均新增了“預防”的表述——“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剌森指出,我國《反法》在1993年制定之時僅規定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2017年修訂時未補充預防功能,本次修訂補充了“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讓《反法》的立法目的更為完整,同時也與《反壟斷法》第一條“預防與制止壟斷行為”實現一致。
“預防強調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事前規制的價值。”陳兵提到,從多項條款修改內容來看,新《反法》不局限于“事后處罰”,而是轉向“事前預防與事中控制相結合”的全周期、全過程綜合治理。
他以新《反法》第二十一條為例。這一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陳兵表示,第二十一條的增設,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為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治理提供了更加明確和有力的法律依據。
他提到,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由于缺乏對平臺經營者責任的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在處理涉及互聯網平臺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往往面臨執法依據不足、執法力度受限等問題。
剌森認為,第二十一條目的在于賦予平臺經營者引導、規范以及懲罰平臺內經營者行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要求平臺經營者就處置情況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她指出,平臺經營者在身份上具有雙重屬性,既是私主體,同時也具有公共屬性。“平臺經營者有義務維護消費者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出現不正當競爭糾紛時,及時按照平臺規則解決糾紛,有助于降低法律實施的成本。”她補充說,此外,平臺經營者也有義務與市場監管部門合作,及時將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處置情況進行通報,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執法工作。
整體而言,陳兵認為,新《反法》通過制定和實施平臺規則,平臺與用戶及平臺內經營者達成秩序合意,能以更低成本、更靈活的方式應對數字經濟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彌補政府因信息獲取滯后、技術手段落后、管制資源受限等因素而產生的規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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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慧
監制:張倩
編輯: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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