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入職時簽收了就有效嗎?
「法律解答」
不是。
先看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生效并不是僅告知就可以了,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部分需要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并且協商一致。倘若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無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無需勞動者簽收,譬如用人單位一些程序性事項、事務性事項。
由此可見,簽收表示勞動者已閱讀并知曉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當然意味著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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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而言之,倘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上述程序,只是老板或者實際控制人自己拍板決定的,即便勞動者簽收了也會因程序不合法而無效。
另外,在實踐中還會出現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條款因制定不合理而面臨無效的情形,例如遲到十分鐘視為曠工,遲到十分鐘罰款五千元等條款。
綜上,裁審機構若認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法,還需要對依據本身的合法性作出判斷,簽收是合法性判斷的一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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