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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甲某與乙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以按揭方式購買家庭用車一輛,登記在乙某名下。今年3月初,甲某與乙某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了離婚登記申請,進入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甲某將該家庭車輛出售給丙某,并于3月25日向丙某借款2萬元,明確用于償還該車輛貸款。借款借條中載明了利率、期限及用途等事項。事后,乙某配合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離婚冷靜期滿后,雙方于4月7日正式領取離婚證,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對外所負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借款到期后,甲某僅部分還款,丙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將甲某與乙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丙某主張該筆借款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償還家庭共同車輛貸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甲某則辯稱,借款時已處于離婚程序中,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乙某未到庭應訴,但其在離婚協議中的債務承擔約定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借款發生于離婚冷靜期內,甲某與乙某尚未解除婚姻關系,該期間仍屬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存續期間。涉案借款用于償還登記在乙某名下、實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車輛貸款,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分擔的約定,僅對甲某、乙某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丙某。
據此,法院判決甲某與乙某共同向丙某償還剩余借款1.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首次確立了離婚冷靜期制度。該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為夫妻雙方設置的一段緩沖期,旨在避免沖動離婚,給予當事人理性思考、妥善處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的時間。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內,夫妻婚姻關系并未解除,雙方仍處于法定婚姻存續狀態,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仍適用婚姻存續期間的相關規定。
二、離婚冷靜期內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實踐中,離婚冷靜期內一方舉債的情形并不少見,其性質認定不能簡單以“已申請離婚”或“即將離婚”為由一概而論,而應嚴格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二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三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離婚冷靜期作為婚姻存續期間的一部分,在此期間內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是判斷其性質的關鍵。所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贍養、家庭醫療、普通文化消費等常規開銷,以及為維持家庭正常運轉所產生的必要支出,如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支付家庭共有財產維護費用等。
本案中,甲某在離婚冷靜期內向丙某借款,明確用于償還家庭車輛貸款。該車輛登記在乙某名下,且在婚姻期間作為家庭共同交通工具使用,乙某還配合完成了車輛過戶,表明其對該車輛及相關債務的知情與認可。因此,該筆借款顯然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寄語
離婚冷靜期作為《民法典》新設制度,在實踐中已逐步顯現其復雜性與重要性。在此期間,夫妻雙方雖已提交離婚申請,但法律關系上仍為配偶,日常行為尤其是財務往來,仍需謹慎對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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