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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典型案例
通報樟木頭鎮一企業
因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
被依法查處
現場查封約4.5噸危化品
最終合并罰沒超24萬元!
2025年8月13日,樟木頭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對樟木頭鎮賢達路一工業區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東莞市某膠粘技術有限公司車間設有1臺分散機、3個存儲缸,且存放了大量的危險化學品(環己酮、環氧樹脂)作原材料,進行加工生產樹脂膠。
另外,檢查辦公室發現疑似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環己酮)票據,然而該公司未能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許可文件,涉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且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等違法行為,且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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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頭應急管理分局以涉嫌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Pu樹脂膠)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環己酮)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查封扣押溶劑類Pu樹脂膠15桶(200kg/桶)、環己酮1桶(200kg/桶)、Pu樹脂膠74桶(20kg/桶)等涉案危險化學品共計約4.5噸。
在該公司負責人的見證下,第三方資質單位抽檢鑒定Pu樹脂膠和環己酮均屬于危險化學品。涉事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Pu樹脂膠)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環己酮)經營。
最終
該公司為其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

處 理 結 果
以上第一條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序號80裁量階次A的幅度,責令東莞市某膠粘技術有限公司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Pu樹脂膠),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零肆佰元整(¥20400.00),并處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共計罰沒人民幣壹拾貳萬零肆佰元整(¥1204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上第二條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02裁量階次A的幅度,決定對東莞市某膠粘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危險化學品(環己酮)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環己酮)以及違法所得人民幣貳萬零壹佰陸拾元整(¥20160.00),并處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罰款,共計罰沒人民幣壹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120160.00)的行政處罰。合并罰沒人民幣貳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24056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
普法時間到!
一起來學習
法 律 科 普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二條 第二款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七十七條 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企業負責人
一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確保資質齊全
保障存儲環境安全
注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及運輸過程中的任何細節
加強員工安全培訓
切勿以身試法,只顧生產,不顧安全!
來源 | 東莞應急管理、樟木頭應急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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