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遺囑的要求到底嚴格不嚴格?但為什么有個遺囑中受益人的名字和親屬關系都不對,法院仍然判決遺囑有效呢?這樣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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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海的張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未婚未育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兩個姐姐繼承其遺產,2022年11月28日兩人辦了繼承公證并分割了遺產。
但幾個月后張二姐的兒子,也就是張先生的外甥李炯稱自己在整理舅舅遺物時,于2023年3月11日發(fā)現了自書遺囑,在遺囑里張先生表示他連同房子在內的所有遺產,都歸李炯繼承。3月13日李炯通過微信給自己的母親張二姐發(fā)了消息,內容為:“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發(fā)現遺囑,本人接受遺贈。以下內容和圖片麻煩轉發(fā)給張大姐”。同日,張二姐將上述內容及遺囑照片轉給張大姐。注意這個操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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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張大姐不同意,李炯到法院起訴,要求按遺囑繼承張先生的遺產。張大姐提出自己的反駁理由:
一是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條件,外甥李炯主張自己是遺囑受益人,但遺囑中寫的實驗受益人是“大外孫李烔”,這不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二是張先生2022年5月去世,同年11月張大姐和張二姐已經通過繼承公證分割了遺產,可李炯是2023年3月才發(fā)信息主張接受遺贈的,已經超過了60天的時限。
關于60天這個時間說明一下,因為外甥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把遺產給外甥屬于遺贈,而按民法典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李炯說自己是3月11號發(fā)現遺囑的,他在3月13號給張二姐發(fā)信息并要求轉給張大姐,顯然就是想證明自己在發(fā)現遺囑后,在法定時限內明確表示了接受遺贈。張大姐認為超過了60天,就是不認可他是3月11號發(fā)現遺囑的,但張大姐也沒就李炯什么時候發(fā)現遺囑提供證據。所以,法院還是認定李炯表示接受遺贈沒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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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本案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能不能認定遺囑的受益人是李炯,畢竟遺囑中寫的是“大外孫李烔”,不是說遺囑對形式要求很嚴格嗎?遺囑受益人的名字和親屬關系都不對,還能有效嗎?
這案子,奉賢法院審理后支持遺囑有效。法院認為:考慮到被繼承人受教育程度、滬語發(fā)音與普通話發(fā)音差別,結合查明事實被繼承人并無外孫,也無與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親屬,可以認定遺囑中所稱“大外孫李烔”是原告李炯,該遺囑合法有效。一審判決后張大姐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楊律師提示:本案認定遺囑有效,不代表此類有問題的遺囑都能有效,一般來講遺囑中有些筆誤,但是綜合案情能認定指向的受益人和遺產是明確唯一的,可以不影響遺囑效力。可一旦這些錯誤導致遺囑指向發(fā)生歧義,比如本案如果真有個外孫,或者其他親屬的名字的樣子或發(fā)音可能與遺囑中的字接近,都可能導致遺囑內容指向不明確而無效。所以,立遺囑還是要從形式到內容認真核對,避免失誤!
本文作者:楊文戰(zhàn)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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