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仙桃市某公司臨河工程未經防洪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案
一、基本案情
仙桃市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4月25日實施的兩項生態整治臨河工程,未經防洪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二、適用法律
仙桃市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
三、處理結果
該公司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考慮到有以下情節(1)工程施工期采取了拋石護岸等補救措施,施工完對行洪無不利影響;(2)兩項工程均屬于民生工程,對拉動經濟、刺激消費以及市民休閑產生了積極作用;(3)內部責任人員已被處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出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案例分析
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深入了解涉事企業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做到過罰相當、合理適度,讓企業感受到行政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始終牢記“執法為民”宗旨,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貫穿執法全過程,以鐵的紀律鍛造過硬執法隊伍,以實際行動維護水事秩序,為推進水利法治建設、保障水安全提供堅實支撐。
來源: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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