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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生態環境廳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樂山市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5年6月8日下午,樂山市峨眉生態環境局接到峨山街道網格員反映,在隆漢高速峨眉山出口附近,有車輛正在傾倒帶有刺激性氣味的固體廢物。經查,樂山市峨眉山市徐某等人將省內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產生的約300噸固體廢物通過貨車運輸至峨眉山市峨山街道一荒地上傾倒,共形成6個堆體。經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上述傾倒的固體廢物中,有5個堆體屬于危險廢物,總重量為270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樂山市峨眉山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二
廣元市萬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5年6月5日,廣元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巡查發現,昭化區元壩鎮元柳工業園空地內堆存有大量固體廢物。經查,2025年5月,廣元市旺蒼縣萬某在運輸危險廢物處置產生的尾渣途中,擅自將上述尾渣堆放于旺蒼縣新生村四組堆場。其后,萬某與南充市蓬安縣費某合謀,于2025年5月29日、6月3日,分兩批次將919.8噸尾渣傾倒至昭化區元壩鎮元柳工業園空地,經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屬于危險廢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廣元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案例三
南充市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25年6月3日,南充市南部生態環境局會同南部縣濱江街道辦現場檢查時發現,南部縣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正在收購、處置鋁灰,現場堆有成品鋁錠約1300余塊、鋁灰1200余噸。該公司使用的鋁灰屬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的危險廢物,危廢代碼321-026-48,涉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南充市南部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6月6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本文來源:四川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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