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一個好工作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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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日報》消息,中共永州市零陵區委組織部(區公務員局)10月16日發布《辭退公告》。公告稱,唐子輝同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辭退規定》,你因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經研究決定,對你作出辭退處理。……
一個公務員被辭退,這就意味著騰出了一個公務員位子等著你。公務員工作俗稱鐵飯碗,這不是一個好工作?我沒騙你吧。好工作在等著你。心動不如行動,好好備戰考試吧。今天說說公務員辭退的事。
《公務員辭退規定》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可見,依據規定,公務員連續曠工15日那是要辭退的。
辭退不是開除,但如果拒不辦理辭退相關手續的,那結果就是開除。《公務員辭退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辭退公務員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應當自《辭退公務員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撤銷辭退決定,給予開除處分。”
拒不辦理辭退手續的,那是要先”撤銷辭退決定“,然后“給予開除處分。”
我看網上很多網友猜測該公務員是故意連續曠工達到辭退,以繞開公務員服務期要求。筆者認為這個可能性是很小的,想繞開公務員服務期,無非為了新的“高就”。實際情況是,另起一行,
根據相關規定,被辭退的公務員5年內不得重新報考公務員或進入事業單位(部分地區可能放寬至3年)。國企也有類似限制。
而體制外的部分企業可能對被辭退的公務員存在偏見,尤其是因違紀被辭退的情況。
公務員被辭退的記錄篤定影響未來求職,尤其在需要背景調查的崗位中,可能被視為“違法亂紀分子”“不穩定因素”等。
公務員被辭退和開除不同,但很大程度上產生類似開除之效果,這是毋庸置疑的。
以上可見,通過被辭退以達到繞開公務員服務期的做法是不現實的,除非其學法不精,受人誤導。
公務員連續15天曠工被辭退,15天這期限其實是比較寬松的了。體制外的企業不可能等到連續曠工15天的,一般就5到10天,個別嚴苛的企業甚至是連續曠工3天就解除勞動合同。
公務員被辭退的待遇也比企業里要好。企業內員工因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公務員被辭退,是有辭退費的。
《公務員辭退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辭退費由接收人事檔案的相關服務機構按月發放。原所在機關應當在人事檔案轉出后15個工作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撥付。相關服務機構發放確有困難的,由原所在機關按月發放。
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發放辭退費。
辭退費發放標準為公務員被辭退時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基本工資。
辭退費發放期限根據被辭退公務員在機關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按照3個月發放;滿2年的,按照4個月發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以上看下來,公務員辭退的待遇還是很不錯的,在犯錯誤被辭退的情況下居然還有辭退費,這個操作在企業里是想都不敢想的。
辭退有辭退費補償,辭職呢?辭職沒有。從這個角度說,假如唐子輝同志想辭職離開公務員隊伍但苦于辭職沒補助,另辟蹊徑以辭退達到取得補償的目的,好像還說得過去,比繞開服務期的原因靠譜。就是這操作太猛,太因小失大了。
畢竟前途比領取一點補償金來說還是更重要的。因為曠工被辭退,這一名聲隨便去哪里名聲都不好聽的。唐子輝同志到底是什么原因連續曠工的,你們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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