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分擔社保嗎?
「法律解答」
不可以。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只能為勞動者代扣代繳其個人部分,對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動者按照比例分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更不能全部轉由勞動者承擔。
雖然社會保險費是按月繳納,只要勞動者在離職當月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目前的社會平均工資、最低工資與社保繳費基數來看,哪怕勞動者當月只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天,一天的工資報酬足夠負擔社保個人部分,因此不會存在勞動者倒欠用人單位工資的情況。
這么做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公平,但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當然了,在實踐中是有可操作空間的。
常見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動詢問是否入職新單位,告知勞動者倘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相應后果:勞動者倘若要求原單位繼續繳納的,可能會暫時無法拿到退工單、離職證明等材料。因為繳納社保每個地方人社局都有具體的條件規定以及時間限制,只有等社保繳納好了才允許辦理退工離職手續,而新單位則需要前述材料。此時,勞動者便會根據實際情況權衡是否要求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因此,雙方完全可以協商處理解決社保負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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