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個基礎話題:
國央企的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這是昨天一位咨詢者拋給我的問題,因為她面試了一家國企,對方提出:第一次勞動合同只簽一年。
先來做一個調查:
話說,現在的國央企,勞動合同似乎也有越簽越短的趨勢,
從公司的角度,是想盡量地降低用人風險,管(na)理(nie)員工,不過對于勞動者來說,就更增加了幾分不安全感。
譬如如果第一次只簽一年,那么就會擔心一年之后,公司會不會續簽的問題。
國央企的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每個公司的規定不一樣。不過以我經歷過的國央企為例,都是按三年-五年(或六年)-無固定期限簽的。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說,這是最符合公司利益的一種方式:
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只要你在公司工作滿了十年,只要你愿意,公司是必須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所以第一次簽三年、第二次簽五年或六年,對于公司來說,就有足夠長的緩沖期,來考察是不是要和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假如實在不行,就可以在滿十年之前及時止損。
因為一旦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不能再通過“合同到期不續簽”這種方式來和你解約了,
只有協商解除、經濟性裁員、勞動者過失性/非過失性解除這幾種合法方式,舉證要求、程序都要嚴格很多。
而且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也是2N,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只需要賠償N或N+1(提前一個月通知+1個月代通知金)。
無論是成本還是風險,都要高很多。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所以假設第一次合同和你簽三年及以上,試用期就可以約定為六個月,這也是降低公司用人成本和風險的一種方式。
別著急,勞動合同簽短一點,也有好處。
那么為什么現在的企業,傾向于將勞動合同越簽越短?
因為企業希望將主動權牢牢抓在自己手里,比如說首次勞動合同只簽一年,
那么對于不滿意的人,一年以后就可以合法合規不續簽,且只需要賠付N=1的補償金,代價很低且無任何風險。
不過勞動合同簽短一點,對于勞動者來說也并非完全沒有好處,
譬如,你們單位采取的是一年一簽的模式,
那么到了第三年,也就是第三次簽約的時候,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假如前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比較短,雖然合同期內可能比較沒有安全感,
但好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等待時間也比較短,也算是因“禍”得福。
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給簽無固定期限怎么辦?
今年人社部官網對于“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問題,明確給予回復:
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按2N的標準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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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也有了判例,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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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面臨第三次簽勞動合同的小伙伴,可以主動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假如公司不同意,就可以主張2N的賠償金。
當然,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等于就端上了“鐵飯碗”,具體可以看這一篇:
商務、咨詢加V:all-for-freedom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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