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指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自由、職業前途與名譽。面對此類指控,構建一個邏輯嚴密、層次分明的抗辯體系至關重要。
一、主體抗辯:否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 + 職務身份” 資格
主體抗辯需從單位屬性、職務身份及人員類別三方面切入。若涉案單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如個人獨資企業或未登記的個人合伙組織,可主張主體不適格。通過審查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流水及崗位職責等證據,可證明行為人僅為掛名職務無實際職權,或系臨時工、實習生等無真實勞動關系。對于國有公司委派至非國有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應屬“國家工作人員”,如控方錯誤指控本罪,可主張罪名適用錯誤,請求變更或無罪。關鍵在于有效區分主體性質,否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職務身份的構成要件。
二、客觀行為抗辯:拆解 “職務關聯 + 受賄 + 謀利” 鏈條客觀抗辯需拆解“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三個環節。證明“未利用職務便利”,可說明相關事務已由他人決定(如經招標確定的供應商),或行為人僅憑個人能力(如技術顧問專業知識)獲取報酬。主張“財物非受賄款”,需提供借條、還款計劃等證明屬合法借貸,或通過會議記錄、財務憑證證實用于公務支出、單位獎金等。證明“未為他人謀利”,可說明雙方無請托合意(如親友間正常往來),或請托事項超出行為人職權范圍。核心在于切斷各環節關聯,瓦解指控鏈條。
三、主觀抗辯:否定 “權錢交易” 故意
主觀抗辯旨在否定“權錢交易”故意。可通過證明“主觀不知情”,如他人暗中收受未告知,行為人知情后立即退還或上交;或證明行為人誤以為是私人饋贈,與請托事項無關。還可主張“認識錯誤”,如將款項誤解為合作分成,或對財物價值產生重大誤解。關鍵在于通過證據排除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換取非法利益的主觀意圖,否定犯罪故意。有效的主觀抗辯能直接動搖犯罪構成基礎。
四、證據體系抗辯
證據抗辯需從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標準入手。審查證據合法性:核查訊問錄音錄像,對疲勞審訊(超24小時)、誘供等申請排除;核實搜查扣押程序、資金憑證是否合規。質疑關聯性:若僅有行賄人證言而無轉賬記錄等實物印證,可提出“孤證不能定案”;證據間存在矛盾則主張證據鏈斷裂。主張證明標準未達:對關鍵事實存疑時,援引“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指出指控事實不能成立。有效攻擊證據薄弱環節可從根本上瓦解指控。
五、量刑情節抗辯
量刑抗辯需全面挖掘從寬情節。法定情節自首、立功、坦白等可顯著減刑效果。酌定情節退贓退賠、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均為重要從寬因素,可單獨或與自首等疊加適用,最高減60%。其他如受賄數額剛達標準、未造成實際損失等情形,亦可主張從輕。系統梳理量刑情節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程度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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