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與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罪不同,本罪發生在商業領域和民營經濟環境中,涉及的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交換。本罪的辯護需要重點把握以下五個核心要點:
一、主體行為認定:注重商業環境的特殊性
在認定是否構成“給予財物”行為時,必須充分考慮商業環境的特殊性。除現金外,股權、商業機會、服務等財產性利益的認定都需要結合具體商業背景進行判斷。通過業務返點、咨詢費、傭金等商業常見方式交付的財物,需要考察其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屬于正常的商業推廣范疇。辯護時應著重分析財物往來的商業背景和行業特性,區分正常的商業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
二、不正當利益的界定:把握商業競爭的本質特征
“不正當利益”的認定需要緊扣商業競爭的本質特征。重點在于判斷所謀取的利益是否違背了商業公平原則,是否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企業內部規定但不違法的行為,一般不構成“不正當利益”。辯護時應當深入分析行業特點,厘清行業潛規則與實質違法的界限,準確把握商業環境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標準。
三、被勒索情節認定:關注商業脅迫的復雜性
在商業環境中,被勒索情節往往表現為利用優勢地位施加商業壓力。如供應商利用市場支配地位脅迫、為維持基本經營而被迫行賄等情形。辯護時需要重點收集證明商業脅迫存在的證據,包括利用供應鏈優勢施加壓力、在普遍存在潛規則的行業中被迫跟隨等情形。這些證據能夠證明行為缺乏自愿性,從而否定行賄故意。
四、單位行賄的認定:考察商業決策的規范性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分關鍵在于商業決策的規范性。經過公司正常決策程序的商業支出,以單位名義實施、為了單位利益、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行為,可能與個人行賄有本質區別。辯護時需要重點考察決策程序是否規范、目的是否正當、利益歸屬是否明確,從而準確界定行為性質。
五、量刑情節的把握:考量商業環境的特殊性
量刑時需要充分考慮商業環境的特殊性。在普遍存在潛規則的行業中,因行業慣例影響而觸法的情形可酌情從寬;未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創新業務模式中因規則不明而觸法的,可考慮其主觀惡性較小。此外,建立有效合規制度體現悔罪態度,也是重要的從寬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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