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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雙方對于合同的重視程度比較低,可能有一方并沒有簽字按手印就已經陸陸續續的履行了,那么這種合同是否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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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實施的行為本身表明已經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上述條文,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一》第8條是對《民法典》第135條、第490條的解釋,也是對《民法典》第140條的直觀反映。
在實踐中,不需要每一個法律行為都通過書面的形式來完成,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約定俗成的其他形式。比如,乘坐公交車,僅僅需要一個刷卡的動作,就可以認為完成了一個乘坐公交車的合同關系。
那么對于“其他形式”就需要我們留意舉證,可以通過通話語音、微信聊天或者事實上已經穩定履行的行為來觀察合同是否成立。比如雙方之間達成的租賃合同,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承租人支付了好幾年的租金,出租人交付了土地,承租人也種植了作物。我們明顯可以通過上述“事實行為”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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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款規定能夠認定合同已經成立的,對合同欠缺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確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合同是否成立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根據一般理論,合同從生到死的三個過程:成立,生效,履行。實踐中經常錯誤的觀點,把生效和成立等同起來。
成立的要件只需要滿足:“主體明確、數量清楚、標的準確”,三個要件即可。生效則需要考察如下三個要件:“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交易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等”。
也就是說,合同的成立,是不需要法律評價的,合同是否生效,才是法律對于合同的一個評價。理解這個問題,我們會發現有需要法律問題討論起來比較必要。
舉例:實踐中,我們遇到過,雙方簽訂土地的租賃協議,但是由于合同和簽字頁是分來的,簽字頁單獨是一頁。一方主張是一個完整的合同,另一方則主張簽字頁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只是一個對于土地面積的確認單。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考察合同是否成立。我們通過付款截圖,可以確認每年都在支付租金,同時承租人也在上面種植了大量的輔佐物,可以推斷出,雙方之間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這個屬于租金沒有交夠,對方又認為,僅有部分租金,合同成立并生效的理由不足。
筆者認為,通過只繳納部分租金就能推導出合同不成立,這種理由是因果關系錯誤的。合同成立與否,只需要看是否有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沒有交付完整的租賃,是屬于違約的范疇,應當通過違約責任進行調整,而不是通過合同是否成立進行調整。回歸到這個案例類型中,應當認為符合以“其他形式”做出了意思表示,《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
律師提議:因此,對于是否達成合同,主要看雙方之間是否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個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微信聊天、通話語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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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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