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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之間轉賬頻繁,一旦感情破裂,極易引發財產糾紛。近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借貸糾紛,為當事人厘清了戀愛期間經濟往來的法律界限。
案情簡介
原告秦某與被告郭某曾為情侶關系。在戀愛期間,秦某通過轉賬方式向郭某支付了6萬余元。分手后,秦某訴至法院,主張該筆款項為借款,要求郭某償還。
秦某稱,這些錢是郭某通過口頭方式向他借的,出于信任才分多次轉賬。分手后多次催要,郭某均拒絕還款。
郭某則辯稱,雙方曾共同生活,這筆錢是秦某給予的彩禮,已用于兩人日常共同消費,不應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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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發現本案具有戀愛期間經濟糾紛的典型特征,即當事人關系特殊、轉賬名目混雜、款項性質模糊、未形成借條及其他憑證等特征。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首先耐心向當事人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于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金額大小性質的不同區分;再組織雙方核對往來賬目,剔除共同消費支出,明確爭議金額;最后從情理角度疏導,引導雙方理性對待感情和經濟問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經過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郭某自愿返還秦某部分本金,秦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就此事再無其他爭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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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性質認定,需結合轉賬背景、金額、意思表示和資金用途等因素綜合判斷。
一是看意思表示。如有借條、明確借款意思的聊天記錄等證據,應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二是看金額大小。大額資金往來,如無證據證明是贈與,應考慮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若婚戀目的未能實現,收款方應返還。
三是看特殊含義。含有“520”“1314”等特殊數字的轉賬,通常視為表達情意的贈與,不支持返還。
特別提醒:情侶間大額經濟往來應明確約定性質,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期數丨2595
供稿丨中原法庭 林瑩瑩 李慧斌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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