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朝律夕拾
一上班族因限號將車停路邊并加蓋車罩卻被交警認定“故意遮擋號牌”,處以罰款400元、記滿12分。男子憤然提起訴訟,堅持沒有違法意圖。車未行駛的情況下遮擋號牌,是否構成違章?法院判決令人信服,一起來看看吧!(案例來源:北京市西城區法院)
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案發當天早上,天氣預報說午后有雨。袁先生想著今天是限號日不能開車,索性早起一點把車停到路邊并套上車罩防落葉防雨,然后背上包踏上了通勤的地鐵。一切都再正常不過,直到中午,他手機“叮”地響了一下,一條短信讓他直接傻在工位上:“您因涉嫌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已被記12分并罰款400元。”“啥?我遮擋車牌?我今天都沒開車啊!”袁先生頓時懵了,反復確認了短信發件人確實是交警部門后,臉都綠了。回過神來,他第一時間趕去交警隊:“同志,我問你,我車是停著的,我也沒開上路,怎么就成故意遮擋號牌了?”交警態度不卑不亢:“先生,您使用車罩將整車罩住,包括號牌,這種行為依法屬于遮擋號牌。”“我這是防落葉防雨!北京秋天落葉多你不知道嗎?我車又不是違停,也不是故意想逃什么處罰,我都沒打算動它!哪兒來的‘故意’啊?”袁先生火冒三丈。但交警堅持表示,處罰沒問題,不會撤銷。袁先生一聽更氣:“那我是不是以后下雨天都不能罩車?那車漆壞了你們賠嗎?”無奈之下,袁先生一紙訴狀將交警隊告上了法庭。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對于本案的情況,是否構成“故意遮擋號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按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同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也規定: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應當一次記12分,另可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本案袁先生雖然稱自己是為防樹葉掉落而加罩,但涉案車輛停放在人行道沿線非劃線停車區域,屬《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的“道路”范圍,仍應適用交通法規管理。其次,車罩完全遮擋了機動車前后號牌,且袁先生在離開現場前已知車輛限行并選擇以該方式覆蓋,雖未實際駕車行駛,但該行為已對交通管理產生干擾。法院據此認為,袁先生的行為已符合“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構成要件,交警作出的記12分、罰款400元的處罰決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袁先生全部訴訟請求。
03深刻教訓
本案袁先生被處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違停,對于停在有劃線的停車位車輛,只要沒有逃避查出的目的,一般是不會處罰的。本案也提醒了大家,不論動不動,車只要在路上就得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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