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收藏子彈會犯法,當初說啥也不會把它們帶回家!”庭審最后陳述環節,被告人佘某低著頭,聲音里滿是懊悔。
近日,榆樹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持有彈藥罪案件,依法對這起因“個人愛好”引發的涉槍涉爆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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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拆箱見“老彈”
一念貪喜終惹禍
2024年2月,春寒還未褪去,街頭的積雪仍有殘留。佘某應朋友馬某之邀,幫忙整理其待拆的老宅。房子是馬某父親留下的,常年空置,墻角結著蛛網,家具上落滿厚塵。
“當時正踩著凳子收拾入戶門上方的舊儲物柜,手伸進去突然摸到個沉甸甸的鐵盒子,表面的鎖都銹得掰不動。”庭審中,佘某回憶起當時的場景,仍清晰記得打開鐵盒的瞬間,里面整整齊齊碼著一堆子彈,黃銅彈殼泛著陳舊的銹色,彈頭被歲月磨得有些光滑。
“這東西你還要不?”佘某拿著鐵盒問馬某。“放這兒也是落灰,你要是喜歡就拿去吧。”馬某隨口一句答復,讓佘某動了心。他知道私藏彈藥不對,自己也沒有任何持彈資質,但看著這些“老物件”,收藏的念頭壓過了理智。當天傍晚,他就把鐵盒悄悄帶回了家。
回家后,佘某翻出砂紙一點點打磨生銹的彈殼。“想著把它們擦干凈,擺在家里當‘收藏品’。”他白天上班,晚上就坐在陽臺打磨,33枚子彈在他手里漸漸露出原本的金屬光澤,剩下的43枚則被他用紙箱裹好,塞進了老家的儲物間。
“這東西危險,萬一被查著可不得了,趕緊上交公安機關!”妻子發現后,不止一次地勸阻他,可佘某總以“又不用來傷人,就是放著看看”為由推脫,直到姐姐來串門時,隨手拍下他打磨子彈的照片并發到群聊中,為這樁“秘密收藏”埋下了“暴露”的伏筆。
鑒定確認“危險屬性”
一枚彈藥藏隱患
案件移送審查后,公安機關司法鑒定中心的技術人員對76枚子彈依法進行了專業核查與鑒定,確認這些子彈均屬于具有潛在危險的彈藥。盡管部分子彈外觀因存放時間較長出現銹蝕痕跡,但核心危險屬性并未隨時間消退。此類彈藥內部含有易燃易爆成分,即便長期閑置,仍可能在撞擊、高溫、擠壓等外界因素作用下被觸發。一旦這類彈藥流入社會,無論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還是因保管不當引發意外,都可能直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破壞公共秩序,造成難以預估的嚴重后果。
認罪認罰表“悔意”
悔罪自首終判緩
“我知道錯了,案發后我主動去派出所投案,所有子彈都交出來了,再也不敢碰這些東西了。”佘某當庭認罪認罰,主動交代了從發現子彈到私藏、打磨的全部過程,還提交了書面悔罪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佘某明知非法持有彈藥違法,仍因個人喜好私藏,即便未將子彈用于違法活動,其行為已侵犯國家槍支彈藥管理制度,更對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符合非法持有彈藥罪的構成要件。綜合全案情節考量,佘某不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還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涉案子彈始終在他的控制下,沒有流入社會,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社區調查評估也顯示,佘某平時無違法犯罪記錄,鄰里評價良好,適用緩刑不會對社區安全造成影響。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涉案76枚子彈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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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槍爆無小事,民安重泰山。”在整理老宅、繼承遺物時發現槍支彈藥,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時間聯系公安機關,主動上交消除隱患,摒棄“老物件無害”“收藏不礙事”的錯誤觀念,更不能因“好奇”“舍不得”抱有僥幸心理。槍爆物品關系公共安全,一絲一毫的疏忽都可能釀成大禍,法律絕不會為‘愛好’開綠燈。
榆樹法院將始終堅守審判職能定位,以精準高效的司法實踐嚴厲打擊各類涉槍涉爆犯罪行為,堅決鏟除威脅公共安全的風險隱患,筑牢公共安全“防護網”,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來源|榆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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