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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超牛的判決,同案犯在異地法院判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法院依然認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維持無罪判決。
法院認定的事實:
為達到德勝集團的上市公司遠東生物制藥科技有限公司包裝上市及在證券市場融資的目的,自2000年始,其法人代表被告人蔡某甲指使、授意德勝集團財務二部經理曾某某、辦公室副主任陳某某、福州德勝彩印廠副廠長范某某等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用偽造的發票作賬,用于提高遠東公司參股的國內相關公司的銷售收入和利潤,虛增遠東公司的業績。每次業績包裝由被告人蔡某甲向曾某某、陳某某等人下達銷售收入和利潤的指標,曾某某、陳某某提供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樣本給辦公室辦事員周某某,由周某某在電腦上模仿真票進行排版,并打印成硫酸紙模板,再由陳某某將硫酸紙模板帶到福州德勝彩印廠,由范某某安排工人曬版并按照要求的數量印刷。印制好的發票由陳某某帶回公司,由曾某某組織財務二部人員填寫發票內容后入賬。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手寫版改為電腦版后,由周某某根據曾某某、陳某某提供的發票樣本在電腦上排版仿造,打印出空白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根據曾某某提供的銷售及采購清單內容用電腦填寫后輸出。2004年2月,余某某接替曾某某擔任德勝集團財務二部負責人后,按被告人蔡某甲下達的指標負責遠東公司2003年下半年的業績包裝,授意周某某、程某偽造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外,為了應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被告人蔡某甲還指使陳某某偽造了大量的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的印章,加蓋在偽造好的發票上。
2004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授意余某某作收購江西贛東臨昌農業有限公司的準備,于是余某某提供了一些真實的江西省撫州市地方稅務局定額發票交由周某某、程某某在電腦上進行排版仿造。2004年5月7日上午,陳某某將周某某、程某某制作的上述發票的硫酸紙模板帶到德勝彩印廠,范某某再次組織工人印刷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同時公安機關還在德勝集團福州辦公地點臺江區廣達路50號查獲大量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及曬版機1臺、假印章926枚,假印章底版398面等物。經鑒定,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773張,偽造的普通發票共計87439張。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主要支持刑事抗訴意見:
1.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要求僅以抵扣稅款為目的;
2.侵犯發票管理行為屬于危害稅收管理制度的行為之一;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但并非缺一不可;
3.本案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三級法院對本案的其他同案犯均作出有罪判決,且均已生效,應當對蔡某甲予以定罪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
被抗訴人蔡某甲主觀上指使他人偽造發票用于虛增公司業績,客觀上實施了將偽造發票用于虛增公司業績的行為,所偽造的發票沒有抵扣聯,不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稅收征管秩序的客體。故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被抗訴人蔡某甲的行為構成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發票罪的支抗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抗訴人蔡某甲的辯護人關于蔡某甲無罪的訴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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