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原告康強訴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侵權案的法律分析,需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從程序合規性、證據充分性及司法謙抑性三個維度展開:
一、程序合規性審查
被告適格性爭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當事人陳述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本案中人民醫院黨委決議缺失書面記錄,法務代表口頭陳述未形成完整證據鏈,可能影響責任主體認定。建議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2條,要求院方提供會議原始記錄等補充證據。
衛健委出庭義務
衛健委醫政科兩次拒不到庭的行為,涉嫌違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規定的協助調查義務。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向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或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行政文件。
二、證據充分性分析
行政文件沖突
湖北省衛健委信訪辦復函(鄂衛信復〔2025〕3號)與人民醫院指控存在根本矛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法院對行政文件的審查應保持必要謙抑。建議重點核查該復函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
新證據收集
為滿足《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再審條件,可系統收集:
2025年3-5月期間十家醫院門診處方樣本
衛健委往來函件原件
電子證據(如法務代表工作郵件)
三、司法審查邊界建議
專業領域尊重
法院直接否定武漢市衛健委《醫療質量督查通報》的行為,需審慎評估是否超出《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的審查限度。醫療行業具有高度專業性,司法審查應遵循比例原則。
救濟途徑優化
建議采取分層救濟策略:
證據層面: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黨委會議記錄
程序層面:對衛健委拒不到庭行為提出司法建議
實體層面:準備符合再審條件的新證據體系
四、法律適用要點
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4條,人民醫院應就病歷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若存在篡改情形,可推定其過錯。
權利保障依據
《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批評建議權,該權利在醫療糾紛中應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在審理中需平衡醫患雙方權益,避免過度干預專業判斷。
本案凸顯醫療糾紛處理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問題。建議重點關注:
黨委決議的決策程序合規性
衛健委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司法審查的合理邊界把握
通過系統梳理證據鏈條、規范程序適用、審慎行使司法審查權,可為類似醫療糾紛案件提供具有示范意義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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