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
一起針對房東群體的新型電信網絡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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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分子偽裝成優質租客,
以長期租賃為誘餌,
逐步騙取房東信任后,
再引誘其進行所謂的“投資”騙取錢款。
房東因此被騙取18萬余元。
01
案情回顧
欽州市民王女士在網絡發布租房信息后,便有“租客”主動聯系稱因工作出差需長租,并謊稱其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可以介紹其他同事租賃王女士的房子,獲取信任后,進一步謊稱可幫助王女士進行股票投資獲利。王女士登錄對方提供的網站操作后發現賬戶余額增加,誤以為投資獲利,先后按“租客”提供的賬戶多次轉賬。
查明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網絡看到客服兼職信息后,聯系“老板”并按其提供的電話進行客服通話,當天獲得了150元好處費,隨后將掙錢門路告訴彭某某(另案處理)。兩人為了獲利便合伙幫助上家撥打涉及電信詐騙的電話。李某某用其手機和詐騙分子進行QQ視頻或者語音,彭某某撥打房東電話后由詐騙分子和王女士通話。由詐騙分子冒充租客以租房子為由騙取王女士信任,并以虛擬投資獲利為由先后騙取王女士18萬余元。王女士發現被騙后報案,之后李某某在家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02
法院審理
欽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通訊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特別是房東群體,務必提高警惕,守好錢袋子。
一是拒絕陌生轉賬。租賃法律關系中,正常的資金流向應是租客向房東支付租金和押金。任何正規的租金支付流程都不會要求房東先向外轉賬,凡是“租客”以各種名義要求轉賬付款的,極有可能是詐騙,需要注意防范,守住“不向外轉賬”這條底線,是避免損失的關鍵。
二是簽約前要核實身份。房東群體擁有房產這一高價值資產,通常有穩定的租金收入,現金流充足,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儲蓄,是電信詐騙分子眼中的“優質客戶”。房東在簽約前應當核實租客身份信息,務必堅持見面簽約、核實證件(身份證、工作證等),在未核實租客身份證件并見面確認之前,切勿進行任何實質性的財務轉賬。
三是要保護個人敏感信息。銀行卡密碼、短信驗證碼是保障財產安全的最高級別指令,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索要驗證碼的行為都是詐騙。切勿點擊對方發來的不明鏈接或掃描二維碼,防止手機中毒或個人隱私信息泄露。陌生鏈接不要點,驗證碼是最后防線,切勿向他人透露銀行卡密碼、短信驗證碼。
四是莫因小利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行為人將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出借、出售給他人,獲取小額提成報酬,這些看似輕松的獲利,實則是違法犯罪的陷阱。該些行為雖然并非直接詐騙,但卻為網絡詐騙提供支持幫助,同樣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正如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案發時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因“蠅頭小利”誘惑成為詐騙分子的工具人。在此提醒:切勿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電話卡、銀行卡,不輕信網絡客服兼職,守好法律底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 | 施成蘭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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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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