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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只有一份借條復印件
借款人又下落不明
法院能否認定借款事實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謝某與被告張某系鄰居關系。謝某主張張某于2011年因資金困難向其借款現(xiàn)金40000元,后僅償還借款20000元。謝某稱其多次向張某催討余款,張某拒不償還借款且已下落不明,謝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謝某向法院提交借款金額為40000元的借條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其與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下落不明,謝某除提交借條復印件外再無其他證據(jù)提交,案涉借條原件已遺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借條作為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jù)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該案中,謝某未能提交案涉借條原件,在借條原件缺失的情況下,謝某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加以佐證,該借條復印件作為孤證不足以證明張某向謝某借款的事實,謝某作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當書證原件缺失時,書證的復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須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與之相呼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交轉賬憑證、催討記錄、聊天記錄、視聽資料、對方自認等證據(jù),從不同角度證實復印件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
法官提醒,證據(jù)是案件的關鍵要素,當事人在日常經(jīng)濟活動中,要樹立保存證據(jù)的意識,并妥善保管書證原件,這樣才能在遇到糾紛時避免因證據(jù)缺失或不規(guī)范而影響訴訟結果。作者:陳舒怡
來源: 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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