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云南聚聯公司(下稱“聚聯公司”)與當地國資公司關于景東縣河道采砂項目的合同糾紛作出再審裁定,駁回聚聯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這場歷時超三年的訴訟,圍繞國資公司所收取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利息起算點、831萬余元基礎投資損失是否賠償等核心問題展開,最終以國資公司需返還全額保證金并支付部分利息,但聚聯公司投資損失訴求未獲支持告終,折射出政府、國企信譽與民企風險認知之間的糾葛,令人深思。
承諾208萬方采砂量僅兌現51萬方,三年合作陷"困局",水務局證為虛假
時間拉回2020年初,四川的幾個民營企業家通過公開渠道獲悉云南省景東縣彝族自治縣國有資本運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國資公司”)擬就景東縣河道采砂項目八個標段勞務分包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選定合作方,合作采砂量為三年208萬立方。幾位企業家認為按208萬立方核算應該有實際收益,便通過聚聯公司投標,中標了上述項目。
同年5月15日,聚聯公司按約定向國資公司繳納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5月19日,雙方正式簽訂《景東縣河道采砂勞務外包合作協議書》,明確合作期限為三年——協議約定,聚聯公司負責八個標段的采砂生產、加工及銷售,國資公司則需辦理采砂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所有手續,同時要求聚聯公司三年完成不低于208萬立方米砂料生產總量。
協議簽訂后,聚聯公司迅速推進前期工作:組織人員進場、購置生產設備、建設配套設施、租賃土地,至2020年9月已完成全部準備,為完成生產任務,聚聯公司實際又投資超過1000萬元。但計劃未能如期推進——因國資公司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污許可證遲至2021年11月才完成,聚聯公司直到2021年年底才實際開工,錯過了一個完整的采砂時間。
更關鍵的是,開工后國資公司僅向聚聯公司提供了第四標段(者后村)的發改備案證、采砂許可證及排污許可證,其余七個標段僅提供采砂許可證,缺乏發改、環保等必要所有的證照。同時,部分標段因客觀條件無法開采:零星標段涉及高速公路特大橋段、第二標段距高速路旁不足100米、第一標段(都拉村)屬斷裂滑坡居民區,第四標段還存在山體滑坡隱患,部分區域無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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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報告 圖一 (鄭先生提供)
最終,截至2023年1月19日采砂許可證到期,采砂實際時間只有一年半左右,聚聯公司三年僅采砂石21.25萬立方米、加工12.75萬立方米、銷售12萬立方米,遠未達到合同約定的208萬立方米目標。期間,因證照缺失嚴重,聚聯公司還遭相關單位開具20萬元罰單。
2023年1月19日,國資公司書面通知聚聯公司停止全部采砂活動,雙方合作實質終止。但對于1000萬元保證金返還及善后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矛盾徹底激化,聚聯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國資公司招標欺詐,合同嚴重違約退還1000萬元的保證金,賠償800余萬元的基礎投資損失及利息等。
景東“烏龍采砂招標”引訴訟:三級法院未認定違約,聚聯公司超千萬損失獨擔
在起訴前,聚聯公司委托律師前往項目現場調取證據,律師在調證過程中獲取了國資公司存放的《景東彝族自治縣河道采砂權出讓實施方案》(下稱“《采砂實施方案》”)。根據《采砂實施方案》中載明的年均控制采砂量核算,聚聯公司所簽約的八個標段,其年均控制采砂量實際僅為17.1萬m3,三年累計可采砂量為51.3萬m3——該數據與國資公司招標文件及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三年208萬m3采砂量”存在四倍以上差距。
針對上述采砂量存在重大差異的事實,聚聯公司向國資公司進行交涉。國資公司對此情況反應頗為錯愕,認為該差異超出合理預期。此后,國資公司以“景東縣水務局誤將‘三年砂石存儲量’當作‘三年可開采量’進行拍賣”為由,向景東縣人民法院(下稱“縣法院”)起訴景東縣水務局,訴求返還4000余萬元款項。在縣法院對案件相關基礎事實予以確認的情況下,法院組織協調,最終水務局與國資公司達成一致,國資公司撤回該案訴訟請求,雙方約定就案涉相關權利另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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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判決 圖二 (鄭先生提供)
后續經縣法院一審審理,法院作出認定:“本案存在兩項關鍵事實——其一,案涉采砂許可證中載明的控制采砂量,與《景東縣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約定的年均控制采砂量不符,且差距較大;其二,本案被告(即國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僅向原告(即聚聯公司)提交了第四標段(者后)的發改委備案證、采砂許可證及排污許可證,其余七個標段僅提交了采砂許可證。而原告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砂石生產、加工目標產量,與前述兩項事實存在直接關聯。”基于該認定,法院判定:國資公司以“聚聯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產量”為由扣減保證金的理由不成立,國資公司需向聚聯公司全額返還1000萬元保證金。
關于利息,法院認為合同未約定履行期內的保證金利息,僅約定“合作結束后返還”,故利息應自2023年1月20日起算,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聚聯公司主張的“2020年起算、10%利率”未獲支持。關于聚聯公司訴請的前期831.3187萬元基礎投資(設備購置、設施建設、土地租賃等)損失及8.6萬元評估鑒定費,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協議中已清晰約定“聚聯公司自行承擔生產、銷售相關成本”,且聚聯公司在合作期間已通過采砂銷售獲取收益,其主張的“基礎投資損失”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求。
聚聯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包括:一是認為一審判決未考量國資公司存在虛假投標(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嚴重違約法律事實,且在已認定國資公司存在嚴重違約事實及行為的前提下,未判決國資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是主張國資公司對外拍賣的砂石資源,宣傳存儲量為208萬方,實際可開采量僅為51萬方,聚聯公司認為該行為涉嫌欺詐;三是提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資公司未履行辦證義務,導致實際采砂時間縮短,且因證照不齊造成無法開采的問題。聚聯公司的上訴請求為:改判保證金利息自2020年5月16日起算;要求國資公司賠償基礎投資損失及8.6萬元評估費,上述上訴主張的金額合計970.67359萬元。
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關于保證金利息起算點的認定符合合同約定,聚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國資公司存在“需賠償基礎投資損失”的違約情形,且合同已明確成本承擔主體,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后,聚聯公司不服判決再次向云南省高院申請再審,但再審結果事與愿違,高院的法官認為聚聯公司和國資公司均有損失,應當各自承擔,駁回了聚聯公司的再審申請。
聚聯公司負責人就項目投資及司法判決結果坦言:“面對三級法院的判決,我們始終難以釋懷,只感受到深深的委屈與不公——企業實際受損的合法利益,至今未能得到合理維護。”
回溯投資初衷,公司當初決定參與該項目,核心依據是招標文件中“三年可加工208萬方”的明確預期。然而項目推進中,實際合法可開采量不足預期的四分之一;更關鍵的是,最終取得完整證照、可合法開采的量竟不到10萬方,僅為招標文件約定標準的5%。
“我們之所以愿意繳納1000萬元高額保證金,還投入1000多萬元建設設備設施,根本前提是信任國資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的公信力與履約能力。”負責人強調,“若早知最終證照齊全的可開采量僅不到10萬方,我們絕不會做出這樣的投資決策——即便參與,保證金最多只會繳50萬元,設備投資也不會超過百萬元。”
對于司法判決中“認定企業存在過錯”的結論,公司表示無法認同:“我們是基于國資公司提供的項目預期才開展投資,如今面臨巨大損失卻被認定有錯,這樣的責任劃分與事實嚴重不符,讓我們難以接受。”
最后,負責人聊起對地方環境的擔憂時說:“現在地方的營商環境和司法環境,讓我們感到遺憾。要是類似情況不改進,以后還有哪家企業敢安心過來投資呢?長遠來看,受影響的還是整個地區的投資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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