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蘄春縣,深耕教育系統 35 年的職工王師傅,已為維護自身權益奔波十年。這位持有社保繳費記錄、學校蓋章證明等材料的老電工,臨近退休時遭遇停薪斷保,歷經縣法院一審、中院發回重審、終審及省高院再審四場司法程序后,補發工資、辦理退休等核心訴求仍未達成。而這一切的起點,是一份 “遲到 7 年” 的開除處分。這份處分在程序與證據方面存疑,也讓基層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再度引發關注。
35 年工齡遭遇臨退變數:“遲到文件” 成關鍵爭議點
1980 年,王師傅依規 “頂職” 進入蘄春縣教育系統,1985 年起在原彭思鎮中心學校(現蘄春縣第三實驗中學前身)擔任電工,一干就是近 30 年。當地社保檔案顯示,1985 年至 2014 年,涉事學校一直按正式職工標準為其繳納養老、醫療保險,公積金無斷繳記錄;2020 年,學校還出具過加蓋公章的證明,確認他 “1986-2014 年持續在崗”。
轉折發生在 2015 年。當時 58 歲的王師傅距離法定退休僅剩 24 個月,卻突然發現工資停發、社保斷繳。“找學校,被告知需聽教育局安排;找教育局,僅得到‘經費調整’的口頭說明,未收到書面通知。” 王師傅回憶,直到 2023 年他申請勞動仲裁時,才首次見到蘄春縣教育局提供的 “關鍵依據”—— 一份 2000 年由原蘄春縣教育委員會作出的 “開除工作籍” 處分決定。該決定稱,王師傅 1993 年存在違規行為,2000 年已被開除。庭審中,學校方面辯稱 2001 年后王師傅屬于 “學校返聘”,2015 年停薪是因 “返聘終止”。
王師傅對此表示全然不知情:“若 2000 年已被開除,學校為何還繼續為我繳納 14 年社保和公積金?工資也一直按正式職工標準發放,這不符合常理。” 學校歷任領導、同事此前也未提及過這份處分,這份 “遲到 23 年才公開” 的文件,成為否定他 35 年工齡的爭議依據。
![]()
(附:公積金記錄 圖一 (王師傅提供))
處分存爭議:時效、程序待核查,關聯情況引討論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份 2000 年的處分決定存在諸多待核實之處。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處分決定需在立案后 6 個月內作出,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而王師傅被指的 “違規行為” 發生在 1993 年,處分卻遲至 2000 年才作出,間隔長達 7 年,超出了法定時效;更關鍵的是,該決定未按規定書面送達王師傅本人,也缺乏作出前聽取當事人申辯、集體討論、報人事部門備案的相關記錄,程序合規性存疑。
證據鏈的一致性也有待確認。蘄春縣教育局未能提供 1993 年 “違規行為” 的原始佐證,僅提交了四位證人的證言。據悉,證人均與教育局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部分證言提及 “2006 年處理相關問題”,與 2000 年處分的時間線存在沖突。隨著案件細節的披露,有信息顯示,在這份處分作出前后,時任原蘄春縣教育局局長的親屬,通過相關程序進入當地教育系統,崗位與王師傅所在的后勤技術崗較為接近。
一位不愿具名的當地教育系統退休人員表示:“老職工臨近退休被‘除名’,而領導親屬恰好在此期間入職同類型崗位,這樣的時間重合引發了一些討論,但因缺乏直接證據,相關疑問未能得到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王師傅的經歷并非個例。近年來,多地曾出現類似 “臨退休職工被除名” 的糾紛。此類糾紛中,勞動者因臨近退休、信息獲取渠道有限等因素,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權益保障面臨挑戰。
![]()
(附:臨時工待遇證明 圖二 (王師傅提供))
四審歷程遇困境:證據認定有分歧,勞動者舉證壓力大
自 2023 年啟動司法程序以來,王師傅的維權之路歷經四次關鍵審判,仍未實現核心訴求。
2023 年,蘄春縣法院一審判決確認了王師傅的三段勞動關系:1980-1985 年與蘄春縣第三高級中學、1985-2000 年與原彭思鎮中心學校、2001-2014 年與原彭思鎮中心學校(后劃歸第三實驗中學),但駁回了他 “補發 2015-2023 年工資 20.24 萬元”“賠償社保損失 144 萬元”“辦理退休手續” 的核心訴求。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 “可推定王師傅知曉 2000 年處分內容”“2015 年停薪時爭議已發生,仲裁時效已過”。王師傅不服判決并上訴,2023 年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一審遺漏當事人(第三實驗中學承接原彭思鎮中心學校權責卻未被列為被告)、基本事實不清” 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然而,蘄春縣法院重審后的結論與一審一致;2024 年黃岡中院終審時,進一步對王師傅的核心主張作出回應:認為他提交的 2020 年學校工作證明 “無經辦人簽章、內容存在矛盾”,不構成 “學校自認”;認定 2014 年 12 月后雙方勞動關系因 “無勞動記錄、無工資發放記錄” 實際解除;強調仲裁時效應從 2015 年停薪時起算,其 “2017 年退休才知曉社保未繳” 的說法缺乏充分依據,家屬維權證言 “證明力不足”。
讓王師傅感到無奈的還有舉證難題。他曾申請法院調取 1985-2015 年學校人事花名冊、工資臺賬,以佐證自己的正式職工身份,但學校以 “檔案遺失” 為由拒絕提供。法院未要求學校承擔 “舉證不能” 的責任,反而將舉證壓力全部轉移給王師傅。“本應是對方提供合法處分依據,現在卻要我自證‘未被開除’,這讓我感到很困惑。”
十年維權過程中,王師傅耗費了大量積蓄,也面臨著諸多壓力,但他始終未放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努力。
![]()
(附:判決書材料 圖三(王師傅提供))
申請再審盼公正:個案背后的臨退勞動者權益思考
2025 年 4 月 25 日,王師傅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重審一審及終審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核心訴求。
他的再審理由主要圍繞三大爭議點:一是 2000 年的處分無集體討論記錄、無送達回證,程序違法且應屬無效,人事關系從未中斷;二是原審法院對社保、工資等關鍵證據重視不足,卻采信教育局提交的 “單方證據”,不符合舉證原則;三是仲裁時效應從 2017 年退休時知曉社保未繳情況起算,且多年來持續維權的行為構成時效中斷,原審對時效的認定存在錯誤。
截至目前,王師傅尚未收到法院關于再審申請的通知,檢察院對其此前提交的民事抗訴申請也未給出答復。但這場跨越十年、涉及近 40 年工作經歷的維權案件,早已超出個案范疇 —— 它引發了公眾對一系列問題的思考:一份在程序和時效上存疑的處分,能否成為否定 35 年工齡的依據?臨退勞動者的 “工齡權益” 該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社會各界期待檢察機關能對 “這份處分的背景情況” 進行深入核查,法院在再審過程中能全面還原事實真相,更希望相關部門能以此次事件為契機,進一步完善基層管理機制,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讓每一位勞動者的長期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切實保障。關于事件的后續進展,相關媒體將持續關注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