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對存兌匯票質證下結論的爭議出發,這一問題本質上觸及司法程序正義與證據規則核心。結合現行法律框架與司法實踐,可從以下維度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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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預付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兌匯票
一、事件發生經過
2022年1月,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順風氣體有限公司)和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中園能源)雙方因買賣交易糾紛對簿公堂。衢州中園能源起訴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泉氣體公司),稱其拖欠貨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等證據。
2023年12月15日,該案開庭審理。2024年2月29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告判決。2024年3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不服衢江區法院(2023)浙0803民初329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終3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15日,源泉氣體公司向法院申請,要求對2019年至2023年期間與衢州中園能源所交付貨物價值與貨款支付總額差額進行審計。法院依法準許并委托審計機構進行核查,確認2019年至2023年雙方交易26筆,貨物總價146889元。
2024年7月16日,衢江區法院再啟動重審程序,分別于2025年7月17日和202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確認,衢州中園能源與源泉氣體公司的交易經司法鑒定確認共26筆,貨物價值146899 元,與衢州中園能源訴請的146889 元一致。2025年9月30日,衢江區法院判決被告源泉氣體公司支付原告衢州中園能源貨款136889元。
據源泉氣體公司提供的承兌匯票顯示,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號:131634100001120200724686794113,金額121523元,于2020年10月21日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
二、程序違法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否則構成再審的法定事由。若法院在審理某買賣合同糾紛時,因未對原告提交的 "總賬證據" 組織質證,被上級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這一案例表明,即使證據本身具有真實性,若未經過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其合法性即被根本否定。
在票據糾紛中,存兌匯票作為核心證據,其真實性、背書連續性、拒付事實等均需通過質證環節予以確認。若法院在案件中存兌匯票未經質證即被采信,當事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法院必須裁定再審或發回重審。
三、質證特殊性
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特征,但這并不意味著票據本身無需質證。根據《票據法》及司法解釋,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時,需證明票據的真實性、背書連續性及合法取得。在質證環節中,以下關鍵點需重點審查:
票據形式要件:包括出票人簽章、承兌人信息、票面金額等要素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若衢州衢江區法院對存兌匯票的上述關鍵要素未經法庭辯論,將直接影響事實認定的準確性。
四、證據審查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中強調,質證是證據能力的法定前提。即使證據已通過形式審查,若未組織雙方對鑒定材料、銀行流水等關鍵證據進行質證,原判決即喪失事實認定的正當性。具體到票據糾紛,法院需重點審查:
實質關聯性:證據是否直接影響票據權利的成立或消滅;
決定性影響:缺乏該證據是否會導致裁判結果逆轉。
四、實體公正的平衡
司法實踐中,程序違法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法官若故意規避質證程序,可能構成枉法裁判罪。
對于當事人而言,若發現存兌匯票未被質證,應重點收集以下材料啟動救濟程序:
原審庭審筆錄,證明質證環節缺失;
存兌匯票原件及相關背書憑證;
拒付證明、銀行流水等輔助證據;
能夠證明票據取得合法性的基礎交易合同。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法院若存在未對存兌匯票質證的情況,不僅違反法定程序,更可能導致實體權利義務的錯誤分配。當事人應積極行使再審申請權,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亦需嚴格遵循證據規則,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的統一實現。(車虹)
來源:東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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