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將存兌匯票作為貨款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審一審開庭時,被告將該承兌匯票遞交給法院,而法院未對該承兌匯票質證就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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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預付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兌匯票
事情起因緣于兩家公司買賣交易糾紛引起。從2019年2月起,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江山順風氣體有限公司)向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中園能源)購買產品,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隨行就市交易。2022年1月,雙方因買賣交易糾紛對簿公堂。衢州中園能源起訴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泉氣體公司),稱其拖欠貨款146889元,并提交增值稅發票等證據。
2023年12月15日,該案開庭審理。2024年2月29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告判決。2024年3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不服衢江區法院(2023)浙0803民初329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024年6月25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8民終3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
2024年11月15日,源泉氣體公司向法院申請,要求對2019年至2023年期間與衢州中園能源所交付貨物價值與貨款支付總額差額進行審計。法院依法準許并委托審計機構進行核查,確認2019年至2023年雙方交易26筆,貨物總價146889元。
2024年7月16日,衢江區法院再啟動重審程序,分別于2025年7月17日和202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確認,衢州中園能源與源泉氣體公司的交易經司法鑒定確認共26筆,貨物價值146899 元,與衢州中園能源訴請的146889 元一致。2025年9月30日,衢江區法院判決被告源泉氣體公司支付原告衢州中園能源貨款136889元。
源泉氣體公司認為,2020年10月21日,我司將一張面額為121523元的存兌匯票,作為貨款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余下貨款早已結清。在重審一審開庭時,已將該承兌匯票遞交給法院,而法院未對該存兌匯票等進行質證核實,判決我司支付136889元貨款,沒有依據。
據源泉氣體公司提供的承兌匯票顯示,該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票據號:131634100001120200724686794113,金額121523元,于2020年10月21日預付給衢州中園能源。近日,源泉氣體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二審上訴狀,請求依法判決。(董小艷)
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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