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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網上特別流行“男人至死是少年”這句話,很多人對此頗有感觸。
男人無論多大年紀,骨子里都有點“中二”情節,即便是身經百戰的統帥人物,有時候也不能免俗。
以歷史爭議人物林總為例,他解放前為了看小人書(連環畫),居然把金質獎章賣了!
這不是段子,而是鄧大姐親口說的,講述時間是在改開后……
那個獎章是蘇區最寶貴的一等紅星獎章,只授予領導全部或一部革命戰爭之進展,而有特殊功績的人員。
包括林在內,總共才給過六個人,分別是伍豪、朱老總、彭老總、徐帥、陳昌浩……
這么珍貴的金獎章,他居然就隨手賣了,賣了……
講述人:鄧大姐
1942年,毛主席派林彪代表他來重慶,同國民黨蔣介石談判。 林彪在這個樓上住了很長時間,1943年,他和我們一道回的延安。 當時林彪在這里就不守紀律。 我們當時有個紀律,就是出門要給值班的人講,下午5點鐘以前必須回來。 有一次林彪私自外出,5點鐘過了好久才回來。 我問他做什么去了?他說他上街去了。 后來才知道,他上街去把他在瑞金蘇區時得的一枚純金的獎章拿去賣了,換錢花。 那時林彪就不守紀律,沒事兒時還經常上街去看小人書。
可能有人奇怪,林總當時是重要人物,難道沒薪水嗎?
這里解釋下,他不是沒薪水,而是不喜歡帶錢在身上,解放后他也不喜歡帶錢,據說終生分不清人民幣。
當時看到喜歡的小人書,又懶得回去拿錢,所以就拿獎章換錢。
需要注意的是,林只是切下金獎章的一小部分,不是網上謠傳的“拿獎章去換”。
話說回來,就算不賣,后來林總折戟,也會被收回的。
改開后對林總進行了定性,最初直接定為“賣國賊”,所以才有了那份著名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勛章的具體做法的復函(1980年10月24日(80)法辦字第56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1980年10月9日政法字第24號《關于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勛章的具體做法的請示》收到。
經研究,同意你院所提剝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勛章的三點意見。
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勛章的剝奪,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勛章,由特別法庭在判決時一并剝奪。
(二)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分別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勛章,由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判決時一并剝奪。
(三)林彪一案已經死去的罪犯過去所獲的勛章,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事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的決定,依法剝奪。
歷史無情也有情,讓我們看到一個不一樣的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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