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回顧
2023年7月18日22時許,小明得知朋友小均在水庫夜釣,遂駕車前往參與。到達水庫碼頭后,小明將案涉車輛熄火停放在碼頭旁的斜坡上,車輛呈車頭朝上狀態,且未拔出車鑰匙。隨后,小明攜帶釣具向水邊走去,當行至案涉車輛車尾位置時,停放在斜坡上的車輛突然向后溜動,小明躲閃不及被車輛碾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小均立即查看車輛狀況,發現該車擋位處于空擋狀態,手剎未拉滿。
事故發生后,當地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小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停車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溜動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據此確定“當事人小明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后小明的近親屬就賠償問題與車輛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明在事故發生時已轉化為“第三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死者小明是否能夠從車輛“駕駛人”轉化為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第三者”。結合法律規定與立法精神,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來看,交強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加害人無力賠償導致受害人陷入困境,其核心在于盡可能彌補或減輕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從這一目的出發,凡是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的人員,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應盡可能被納入第三者賠償范圍。同時,從危險規避能力角度而言,車上人員與車外第三者對機動車危險的規避能力并無本質差異,交強險旨在為不特定多數受害人提供保障,當駕駛員身處車外且對車輛失去掌控能力時,其與純正的車外第三者已無本質區別。
其次,參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車上人員”的界定:因交通事故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或駕駛人離車查看車輛狀況等,被未熄火的車輛碾壓遭受人身損害的,脫離車輛的車上人員、離車的駕駛人仍屬“車上人員”,不能轉化為第三者;但如車上人員離車休息時被本車撞傷等情形,應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本案中,死者小明系在車輛熄火后離開駕駛室,此時其已結束對車輛的操控,身份由駕駛人轉變為普通行人,屬于車輛外人員。其遭受車輛溜動碾壓并非因駕駛或查看車輛狀態等與操控車輛相關的行為,而是在離車后處于普通行人狀態下發生的事故,符合“第三者”的轉化條件,應當享有交強險保險金受償權。
最后,根據交強險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需以受害人存在故意等法定事由為前提。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小明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其他免責情形,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四、筆者寄語
本案的處理結果既遵循了法律的明確規定,也體現了交強險制度保障受害人權益的立法本意。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時務必規范操作,確保車輛擋位歸位、手剎拉滿,尤其在斜坡等特殊路段停車時,更應提高安全意識,采取額外防滑措施,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事故。同時,也希望社會公眾能夠充分了解交強險的保障范圍,在遭遇交通事故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法律制度真正成為守護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實屏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