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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所知道的民法典與權利,息息相關!但是民法典當中規定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應當怎樣理解呢?
首先,權利和義務應該是不相違背的。舉個例子!我如果被某人侵權,我有義務進行舉報或者進行維權!那么他人是否可以因為我的舉報或者維權而予以誣陷本人呢?明顯是錯誤的。
其次,權利和義務屬于每個人應有的雙方面角色。當有的人只希望通過他人權利予以享受當中予以謀奪他人利益而剝奪他人權利,明顯是錯誤的。
而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當中,我們如何明確法律、法規和道德的界限!
這一點,我國出行的最新民法典已經頒布了一個很重要的權項。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為何我們需要維權!因為權益受到損害,我們需要維權,而維權當中,有一個事情特別重要。
那就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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